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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宣传(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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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药品宣传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药品广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药品宣传 2、药品广告 3、药品广告审批药品宣传 ♂
药品宣传
药品宣传 : 应按照药品审批内容,正确地介绍药品的成分、功效、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以指导合理用药,切勿夸大事实。同时,应把药物的毒副作用、用药注意事项、某些药品的抗药性标明,以免因宣传不当造成滥用、乱销。宣传形式以报刊、电视、广播宣传最为常见,但给人们的感觉认识往往带有商业性。较好的宣传形式是以编印药品使用说明书、新产品介绍、用药手册或医药杂志向临床药师、医师推荐。
药品广告 ♂
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 :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审批 ♂
药品广告审批 药品广告审批 :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③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④商标注册证。⑤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药品广告宣传批准文号,其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进口药品广告的审批手续另有规定。药品广告对药物营销的作用(药品广告的特点) ♂
药品广告对药物营销的作用(药品广告的特点)药品流通的概念和特点药品流通(drugs distribution)是从整体来看药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患者的活动、体系和过程,包括了药品流、货币流、药品所有权流和药品信息流。药品流通的概念不同于药品买卖、药品市场营销,届宏观经济范畴。药品流通是一种很复杂的过程和体系,管理难度大,与其他商品相比,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流通过程中对药品质量要求高,最低要求是禁止假药流通;流通过程中合格药品不得变为不合格药品。
②药品品种、规格很多,分类复杂.
③参与流通的机构人员很多,是否依法注册的药师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
④药品定价和价格控制难度大。
⑤药品广告宣传要求高,虚假、误导的药品广告将产生影响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
宣传单,电视,广播,网络等
注重解说适应症和疗效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不得出现的广告词有:咨询热线、咨询电话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家庭必备等词语。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扩展资料:
危害影响:
1、违法医药广告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和医疗工作秩序,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十分强烈,已经成为群众举报的热点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其造成的危害决不可低估。
2、由于多数患者在饱受病痛折磨时,极易“病急乱投医”,因此,虚假医药广告实质上已经有“危难之际落井下石”的意味。患者受到虚假医药广告的误导后,轻则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重则病情恶化,这无疑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每个地方大同小异,给个湖北省的你看一下:
审批范围和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及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2.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药品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承诺书。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2、局审评认证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3、局药品市场处综合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处长审批并制作批件;
4、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核发、送达批件。
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药品广告审查表
2.广告承诺书
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处方药管理要求,处方药只能在规定的报刊杂志上做宣传。药品零售门店的药品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广告管理的要求,有批准文号。门店内平时的pop宣传不得超出药品本身的说明书载明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在广告投放方面,医药品牌深度整合媒体资源,台网联动,线上线下立体互动传播,以高频次聚焦单一品牌的策略获取消费影响力;以定性定位策略打入目标人群;以冠名综艺策略发力品牌营销。聚焦单一产品的火力宣传,高频次强力推出重点产品,几乎成为医药行业诸多品牌的相同策略。借势卫视大平台,省级地面频道辅助投放,这种上星联播对抗地面的办法不失为在竞争激烈的医药行业里提升传播效果的快捷法则。
药品按经营习惯分为哪几类? ♂
药品按经营习惯分为哪几类?那要看你按什么分类。 如果按照是否需要处方来分,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处方药分为单轨、双轨,另外还有特殊管理类药品(精麻毒放),这个在药店比较少见; 按照药品使用分,分为内服、外用; 还有按照药品作用类别分:如胃肠道用药、缓解感冒症状的药品等等; 还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 还有很多种其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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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我已收到您的提问,请您稍等片刻,我立即为您提供解答服务?
您好,1.药品经营方式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2.药品经营类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从事药品零售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
3.经营范围: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类和二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化学药、中药饮片、中成药。
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③经营冷藏、冷冻药品或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还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下予以明确。
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等不得列入药品零售企业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提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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