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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发展农业税历史沿革(农业税土地补贴政策 农业税补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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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税发展,农业政策呈现明显的阶段性。农业政策的演变经历农业税发展了哪几个阶段? 农业哺育工业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 农业工业并行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 工业反哺农业阶段。2000年至今。
1、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 2、是改革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 3、对小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农业税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农业税发展,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大的比重。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农业税发展,让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取消农业税,促进城乡税制统一,让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有利于切实贯彻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政策,改变农业、农村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建立起新型的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保证农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如果农业问题解决不好,农村面貌得不到有效改变,农民生活得不到明显改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会成为空话。取消农业税,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彻底消除向农民“搭车”收费的载体,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把农业、农村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农业税发展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农业税发展:《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自然并不是真的。我农业税从封建王朝逐渐,早已传承了2000年的历史,历代王朝农业税全是财政总收入的来源之一。但中国从2006年1月1日逐渐全方位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既然都撤销,就无法在东山再起。 进新中国创立以后,因为工业基础比较欠缺,农村经济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法,农业在社会经济的过程当中的比例占有率很高,农村经济仍是我国经济的来源,1958年6月3日施行《农业税条例》,正式启动征缴农业税。 在农业税并没有撤销以前,在我国农户交纳的农业税要以交公粮的方式展现的,大跃进,生产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时期,农业税要以生产大队为基准交纳,但生产大队将交公粮的总数实际贯彻到农民,由农民运输到每个粮管所交纳。每个当地政府,为解决工社八大员、教师、大队干部的酬劳难题,还提升一定的提留。 农业税要以长期生产量计算出来的农业收入,这是农业税的记税生产量,并不是具体生产量,全国平均税率要求为常每年产量的15.5%。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依据全国各地平均税率,融合各个地区的差异经济状况,各自进行要求。因此各个地方的农业税税率是不完全一样,越发农业发达地区,地区提留占比较大的地区,农业税的征收率更高一些,整体上面超出均值15.5%的水准。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速,尤其是工业与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做为第一产业的农牧业,占财政总收入比例逐渐减低。例如1950年农业税占那时候财政总收入的39%,1979年这一占比降到5.5%,2004年,农业税占各类税款比例进一步降到1%。 我国产业结构的高速发展出现了深刻转变,农牧业在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很低,为了能适用农业的高速发展,保证中国粮食生产安全,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大会根据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除《农业税条例》,此后在中国传承了2000多年来的农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全方位取消农业税,意味着在我国经济结构出现了根本性转变,这会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激发农民生产加工主动性具有重要重大意义和实际意义。 农业税尽管取消,但国内针对农业生产重视度并没减少,针对振兴农村经济发展的幅度更高,乡村全面振兴的实行,是发展三农政策的重要途径,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每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全是有关三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每一年财政局针对三农层面鼓励的占比明显提高,农村问题、三农问题、农业问题仍是党和国家优先选择克服的基本问题。 农业税做为处理农业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由法律方式关闭的,从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实践活动看来,农业税的撤销,针对释放乡村生产主力,激话乡村魅力,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准,推动社会发展社会经济发展,都彰显了非常大的功效。 农业税不可能会修复,也不太可能再一次袭来,那样现在有的农户早已交纳的税款是怎么一回事呢,难道真的是农业税吗?其实也不是。如今一部分农户交纳的税款其实就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并不是农业税,只是我国为了能合理利用土地不会被占有,保证全国各地耕地红线而做出的重要途径。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大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其核心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网络资源,提升土地资源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要求但凡占用耕地从事农作物种植不一致的,都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经营者具体占用的播种面积为计税基础,按规定的可用税款一次性征缴。 有些农户如今交纳与农牧业相关的税款,事实上交纳的便是耕地占用税,例如宅基地面积超出范围的那一部分,占用耕地的就需要按实际超过面积交纳耕地占用税,也有的运用农用地建设和农业不匹配建筑的,从业农业以外的产业链,都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而非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在我国存在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农业税正式被全面取消。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 一、什么时候取消的农业税农业税发展? 2006年1月1日,在我国存在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农业税正式被全面取消。这项税种的取消造福了广大的农民群体,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力。 二、农业税的发展历史 农耕文明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农业税就是农耕文化的产物。据历史资料显示,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制度,后虽名目不断更变,但实质上存在了2600多年。农业税的存在无疑给农民带来了极重的负担,古代的政权更迭亦很多是因农民不堪过重的税负。 我国建国初期,国内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为了给工业发展提供保障,政府并未直接取消农业税,但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于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政府需在合理的程度内征收农业税。虽然在这项条例的保障下,农业税的征收趋于合理,但它仍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负担,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解放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基本完成,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断提高,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占比不断下降。截至2004年,我国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占比已从建国初期的40%下降到了不足1%,自此我国不再需要靠农业税来维持财政,农业税取消的时机也就此成熟。 三、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农业税发展;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税土地补贴政策,以及农业税补贴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最新公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将各地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2、加上补贴种粮大户试点的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北省2022年农业补贴政策为: 第一,休耕补贴,规定季节性休耕试点一亩补助500元; 第二,小麦节水品种及配套技术推广补贴,每亩物化补助70元; 第三,旱作雨养种植补助,每亩补助800元; 第四,农机购置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五,农业科技园区补贴。 一、核定农户应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的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1.播种面积或商品量核定法。 2.播种面积和商品量比例核定法。 3.计税面积或计税常产核定法。 4.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比例核定法。 二、河北省列入保护范围的定量小麦实行粮食直补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两放开、一调整”: 1.放开粮食收购价格。 2.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3.调整粮食补贴方式。 法律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四条 第一款 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舍零取整,计算到元,即元/亩。如认为需在全市或相邻的县(市、区)统一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款 种粮农户粮食直接补贴额根据农户应予补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国家根据每个省份的情况不同,下发的补贴资金也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粮食直补:水稻直补的补贴标准是每亩地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的标准是每亩地81.5元。如果是在土地转让时,双方对此有协议的话则依据合同来办。 二是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始终坚持政策公开、直补到户的原则。水稻每亩补贴标准是15元,玉米、花生、小麦每亩补贴10元。 2020年我国土地承包补贴政策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国家有补贴。根据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每亩补贴标准为100元,但补贴标准因地区而异。 1.粮食补贴 粮食补贴包括大米补贴、小麦补贴、玉米补贴、大豆补贴等四大类,有些地区可能有花生补贴和特殊补贴。大部分地区的大米补贴已升至每亩250元;小麦补贴需要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因为并非每个地区都有小麦补贴。 如黑龙江省大豆补贴以320元/亩为基础,大豆补贴呈上升趋势。玉米补贴以黑龙江省补贴为基础,补贴标准为25元/亩,具体补贴标准区域不同。 2.农业补贴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减税、免税项目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1。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十一)从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及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十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十七)从1999年3月11日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八)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从2002年9月12日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十)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二十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从2012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鲜活肉免税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即征即退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2.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4.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10人以上),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按简易办法征收项目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注:2011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2〕39号)。 (五)2009年1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四、起征点 (一)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二部分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退税项目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1 2 3 ; 【法律分析】: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温馨提示】农业税发展农业税历史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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