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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生产礼物 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农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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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标准化生产礼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所谓农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生产礼物,就是指以农业为对象农业标准化生产礼物的标准化活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礼物,是为与农业活动有关的各类对象制定并实施标准,使农业实现科学有效的统一的活动。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目的生产质优量足的农产品,是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农业标准化也是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技术支撑,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伴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旅程,国际市场的“绿色壁垒”在不断累高。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礼物了应对这一局面,必须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标准和质量。 农业标准化既是组织农业生产的依据,也是规范农产品市场和满足国内外贸易的要求。确立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对于建立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有重要作用,同时将科技成果制定成农业技术、管理的标准,实现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农业相关资讯可浏览 春藤网 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基地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现行标准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农业生产基地。标准化基地是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农业生产环节实践农业标准的主要手段,也是从源头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 2、基地建设的原则 按照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以标准化生产为手段,从放心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生产抓起,建立一批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带动面上标准化工作的开展,逐步实现全部农业生产的基地化、基地的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即运用“统一、简化、协调、优化”的原则,对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促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经验迅速推广,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产品流通,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指导生产,引导消费,从而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最佳效益,达到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目的。 简化原理就是以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为目标,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农业各项活动的需要,对农业标准化对象的数量、规格、品质或其他特征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能满足农业各项活动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炼合理,达到节本、省工、优质、增效的目的。例如切花菊花,品种很多,要根据进出口的要求,选择最适合本地区种植的一个或几个品种,保证种性优良。但标准化对象简化,不是长期不变,如发现有更新、更好的品种培育出来,应尽快修定标准。 统一原理是为了保证农业发展必需的秩序和效率,对农业各项活动、农产品品质、规格或其他特性,确定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的一致规范,并使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农业标准化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所以统一原理包括农业标准化对象一致规范,功能等效,统一是相对的,统一只是一个手段,其目的是获得最佳效益。 协调原理就是为了使农业标准化系统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从微观上看,协调原理也很重要,如花卉生产,不但要有个好品种,还有肥水、育苗、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工作,再将此问题扩展到产业化,还有包装、运输、流通等环节,只要一个环节不合理,都难以达到有效性和经济性。本书重点介绍花卉品种、育苗及栽培技术的标准化。 选优原理是按特定的目标,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对农业标准化对象的大小形状、色泽、生产成本等参数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组合和调整,达到最理想的效果目标。 第一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进农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规划、计划,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标准化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第五条 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 其他农业标准是推荐性农业标准。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第七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卫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按质论价,兼顾农、工、商和消费者利益。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有利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当制定农产品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第九条 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销售、调运、进口和使用。第十条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种子等,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办法,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依据。第十三条 凡收购、销售的农产品、种子,都必须接受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农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效益显著的农业标准,应纳入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 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农业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 (四)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第八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WTO/TBT、WTO/SPS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 (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 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多点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产品生产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农产品标准。第三章 农业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建立农业标准推广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禁止农产品生产者无标准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控制、检验、包装、上市销售等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农药残留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农产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生产、销售。第五条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申报新产品奖和参加评选名牌产品,应当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制定农业标准、农业标准规范、标准实施和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 (三)提倡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按质论价,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农业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农产晶安全质量标准、农业生态环境标准、重要的农产品标签标准和其他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农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九条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农业技术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技术条件; (四)农业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五)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 农业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告。第十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需要在全市、县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按照《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 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执行的标准必须具有标准文本。第十四条 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相关农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农产品。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第十五条 标准对定量包装的农产品有标签要求的必须附有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必须按照标准如实标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标签和篡改标签内容。 出口产品的标签按照合同约定标注。第十六条 出口农产品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定量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印有条形码。第十七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必须执行相应的收购标准。使用实物标准样品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第十八条 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超市和封闭管理的农贸市场建立质量自检制度。第十九条 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经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对无公害农产品造成污染。 标准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潜在的问题制订共同的和重复的规则的活动。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即运用“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通过制订和实施标准,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标准生产和标准管理的轨道。农业标准化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科技兴农”的载体和基础。它通过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熟的经验组装成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最佳效益,达到高产、优质高效的目的。它融先进的技术、经济、管理于一体,使农业发展科学化、系统化,是实现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农业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的基础是农业标准体系、农业质量监测体系和农产品评价认证体系建设。三大体系中,标准体系是基础中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涵盖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体系,农业生产经营才有章可循、有标可依;质量监测体系是保障,它为有效监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产品评价认证体系则是评价农产品状况、监督农业标准化进程、促进品牌、名牌战略实施的重要基础体系。农业标准化工程的核心工作是标准的实施与推广,是标准化基地的建设与蔓延,由点及面,逐步推进,最终实现生产的基地化和基地的标准化。同时,这项工程的实施还必须有完善的农业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较高的产业化组织程度和高效的市场运作机制作保障。 第一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进农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规划、计划,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标准化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第五条 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 其他农业标准是推荐性农业标准。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第七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卫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礼物 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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