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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地质发展农业地质发展现状(农业地质安全生产规程 农业地质调查的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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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世纪初国际地质学界已广泛注意农业地质发展了农业地质研究,曾在欧洲召开过多次国际性会议。在一十、四十年代,先后由英美地质学教授著书讲授《农业地质学》,探讨农业经营和研究中所遇到的地质问题。50年代后,随着环境地质学的兴起,相当多的农业地质问题被列作环境地质范畴,从而促使农业生态地质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较前有了质的飞跃。我国农业生态地质研究,也基本上循此发展。 1.新中国成立前,地质工作很少涉及农业 只有与农业紧密相关的土壤学,是在地质学观点指导下研究土壤矿物、土壤成因,偶尔调查若干农用矿产,但很少涉及其他为农业的专门研究。 2.50年代后,开展了地质为农业服务的调查研究 考虑到中国是几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地质部一成立,便对北方半干旱、干旱地区如广大的华北平原等产粮区布署1∶20万的区域地质调查,其中涉及了农田供水、土壤盐碱化研究。此外也在其他地区开展了农用矿产的调查与勘探,特别是在六、七十年代,进行了抗旱打井及咸水灌溉利用的试验研究,但它们都是地质学对农业的基础性服务。 3.80年代后,开展了以调查“农业地质背景与名优特产关系”为特征的农业地质研究 前地质矿产部成都地质研究所与四川省的植棉专家合作,根据地质体的宜棉性调整了全省棉花布局,植棉面积减少40%,但产量却三年翻一番。地质矿产部等多部门因而多次布署开展以研究农业地质背景与名优特产为主的农业地质工作,并在开展农业水文地质勘察,研究合理用水、改造旱涝盐碱田的同时,利用中低温地热为农业服务农业地质发展;并进行了传统和非传统的矿产农肥及矿物饲料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研究。从而大大加强了地质学直接参与农业生产或农业环境治理的技术服务比重。 4.进入90年代,农业生态地质研究迈入“农业—水土资源—生态地质环境”研究的新阶段 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单位在洞庭湖广大农业区开展的洪涝灾害地质调查以及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在河北沧州金丝小枣产区开展的果林农业生态地质研究为代表,标志着中国农业地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前者研究强调对区域全面恶化的农业生态环境,应着眼于顺应自然营造新的协调发展的“人工-自然复合地质环境系统”;后者则强调研究如何最佳利用自然的水土地质资源,利用、改造和调控农业生态地质环境,和前者一样,都是为了解决区域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问题。 回顾20世纪后半个世纪中国农业地质工作发展之路可以看出,我国地质工作者是从地质学以其基础性服务,进行了大量为农业服务的地质工作,真正为农业发展所作的参与性农业地质工作是在80年代以来,全球性“人口、资源、环境和粮食”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在加强农业地质科研和生产实践之中逐渐认识到,这是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领域,蕴育有极大生产潜力,它研究人调控下农业生态系统与地质环境系统间的关系,目的是研究水土资源的农业持续利用和农业地质环境保护,研究地球表生带地质体与地质作用对农业生物生产中的利弊,兴利防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对生态环境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科学家认为,国土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等资料和信息是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农业地质研究需要把岩石圈、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社会经济圈紧密结合起来。农业地质学科的主要内容已扩展到国土资源的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活动、农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经济规划、地方病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可持续发展等众多领域。近年来,与农业地质环境有关的研究和发展趋势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重大课题 工业化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种种影响和危害早已引起各国政府和科学家的普遍关注,针对工业化污染的研究相对成熟,许多国家和政府已颁发法令制止有害工业污染物的任意排放,使工业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相比之下,工业现代化对农业环境的负面影响到20世纪后半叶才引起人们的警觉,工业“三废”及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等化学品大量投入,是导致农业生态(地质)环境日益恶化,农产品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农业地质(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体系的构建已愈来愈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重金属、硝酸盐、农药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在农业生态环境中的行为和影响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建立专门机构,制定相应的法令法规,严格限制化学品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同时大力发展有机农业,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大量基础性、应用性研究的基础上,实施了大规模的农业生态环境的实时性监测;生产过程控制技术的精准化、程序化及产品质量的即时性监测;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认识到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对农业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了相关内容的工作,加紧制定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地质)环境、防治农产品污染的政策和技术措施,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国际农产品一体化进程。 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在农业生态(地质)环境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一直把这一领域的有关研究作为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课题,先后对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状况进行了调查,在土壤地球化学背景值、污染物的农业生态(地质)环境效应、农业区划布局等方面开展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工作,并在有机氯农药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影响及作用规律,镉、汞等重金属及无机和有机污染物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危害影响、迁移转化规律与防治措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在“十五”期间,针对当前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以及适应加入WTO的迫切需要,我国正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研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治、农产品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技术,并在我国首次将生态农业、食品安全技术等方面研究列入“十五”科技攻关重大项目,研究和制定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国家标准,将我国农产品(食品)安全纳入《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以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为主线,开展科技攻关。 (二)与农业地质相关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不断深入 长期以来地球化学、环境化学、土壤化学、植物营养学、环境生物学、毒理学、污染生态学、环境医学等学科领域对农业生态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赋存形态、活化迁移、转化循环、生物吸收累积机制、生物效应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大量理论研究成果,建立了理论方法体系,为农业生态环境的综合评价提供了基础理论依据。 美国、英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对重金属、硝酸盐、有机氯农药等在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中的污染现状、发生规律、迁移富集过程、循环转化机理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策略和治理途径等各个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地球化学、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毒理学等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验分析,取得了不同浓度、不同形态污染物的地球化学行为、生物可利用性、生物毒性及其临界值、生态效应等大量基础理论成果。 农业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面源污染,因其涉及面广,过程、机理复杂,针对面源污染的研究相对滞后。国外对重金属在土壤和植物中的迁移富集规律、氮磷水平及潜在的面源污染、有机氯等有机物污染、信息技术在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评价中的应用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相关研究目前基本上集中在畜牧业发达的地区,研究的土壤基本上为旱地,对湿地土壤和水田土壤的研究尚感缺乏。 在农业信息系统开发方面,发达国家的信息高速公路正迅速伸向农村和农业,利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集成优势,在农业面源污染信息系统、生猪管理系统、名优果树新品种、农业信息管理系统、畜禽饲料专家配方系统等方面的应用已经相当成熟,尤其以美国、日本、西欧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完成了农业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后已经进入农业信息化时代,建立了以AGRIS、CABI、AGRICOLA等为主的三大著名国际农业数据库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数据库(National Food Safety Database);卫星数据传输系统已被农业生产者广泛应用,使农业生产率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农业地质评价方法技术研究方兴未艾 长期以来,地质、农业、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从不同专业角度出发,形成了岩、土、水、气、生物等介质的调查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规定。但这些调查和研究工作多从部门与学科专业角度出发,调查研究的介质要素相对单一,分析测试指标较少,不少方法技术主要适用于局部性、专题性研究目标。与传统的单学科研究、实验室试验、局部调查评价有所不同,农业地质环境调查是一项包括区域和局部多尺度、水土生物多介质、调查研究相结合、基础性和应用性兼顾的复杂系统工程。岩土地质背景、气候、植被生物、地形条件等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及其质量状况是影响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需要有一套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适应实际需要的评价方法技术体系予以支持,因此,近年来针对环境质量、污染程度的评价方法模型,特别是综合考虑多环境要素,从生态系统角度出发的综合评价体系研究,包括评价的框架思路、指标体系、标准依据、方法模型已成为当今生态环境科学的热点研究课题。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的应用已成为现代农业地质调查和评价的重要手段,GPS、RS、GIS等新技术迅速在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和研究中推广普及,为野外调查、快速高效地采集数据资料提供了技术条件;现代分析仪器、测试方法及技术水平的发展,土壤沉积物、植物、水等介质中多元素定量测试技术的成熟,为多要素、多指标因子的农业地质环境综合评价研究提供了方法手段;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发展和成熟,为海量数据资料的管理、统计处理、空间分析和解释评价提供了技术平台。 (一)农业地质研究现状 近50年来,我国农业地质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70年代,以农用资源调查研究为主,开展的工作有农田供水水文地质勘查、盐碱地改良、农用矿产品开发,以及土壤侵蚀、荒漠化、土地沙化的调查研究与改造等,为提高我国粮食的单产和总量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90年代中期,以名特优农产品的农业地质调查与开发工作为主,如四川对棉花、榨菜、柑橘、水稻等农作物与地质背景关系的调查;广西对柑橘、罗汉果地质背景的调查;河南通过编制全省农业地质图,相应开发了一些矿肥、农药和矿产饲料添加剂;江苏开展了板栗、柑橘等经济作物的农业地质背景区划;云南研究了烤烟、茶叶种植区地质背景,等等。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对农业地质背景系统、农业生态地质学等农业地质理论进行了总结和实践应用探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业地质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地质工作开始尝试拓宽服务领域的过程中,“九五”期间原地质矿产部在传统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中增加了农业生态地质调查试点内容,在全国不同地区部署了十几个试点图幅。1999~2002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开展了珠江三角洲、江汉平原和成都平原多目标地球化学填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查明了人口密集区土壤中某些重金属元素和放射性元素高值区(带)的分布与变化趋势。2002年,又在浙江进行省级试点,并正式启动了省部合作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计划,掀起了农业地质工作的新高潮。自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启动农业地质环境调查以来,全国各省市相继开展了以农业、生态为主要对象的多目标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其间,全国各地名特优农林作物的农业地质调查、评价与开发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地质工作服务于农业在实际应用方面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正值全国开展农业区划工作,李正积教授在参加四川省农业区划研究过程中,发现川中地区上侏罗统蓬莱镇组分布区棉花的质量最好,通过研究根据地质背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获得增产增收的良好效果,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促进我国农业地质科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其后,名特优农林作物的农业生态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方兴未艾,涉及百余种名优特产。主要有四川柑橘,重庆涪陵榨菜,广西荔枝、沙田柚及南宁香蕉和柳江甘蔗,浙江玉环文旦,山东肥城蜜桃,新疆吐鲁番葡萄,河北沧州金丝小枣,云南、贵州、河南、山东烟草,滇西、浙东茶叶,以及山东泰山、河北迁安、北京昌平板栗等,这些工作取得了丰硕的调查和研究成果,积累了大量的研究资料,总结了不少认识规律,利用这些数据资料和成果,寻找和发现了新的优势区域,扩大了种植面积,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 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农业地质学理论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1986年,李正积教授出版了《地质与农业》一书,提出了“农业地质背景系统”的概念,指出“农业地质背景是农、林、牧、副、渔业等密切相关的地质体和内外地质营力作用的特殊综合”,并强调地质背景与优质农产品有密切的关系,农业地质背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优质农产品及其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1996年,他又运用现代生态学观点、系统工程学原理以及其他前沿学科理论,进一步研究了岩-土-水-植物大生态系统效应。1991年,冯群耀在《大农业地质学》中提出了“大农业地质学是以地质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农林等学科相关理论,研究大农业相关问题的边缘学科”,认为研究农业地质背景、矿物岩石及其地球化学成分同农业的关系是农业地质科学的核心。1996年,成官文在《农业环境地质理论及其研究内容初探》中提出了“农业环境地质是一门研究农业地质环境及其环境中物质与能量在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作用下活化、迁移、转化的变化规律和伴随这种变化规律的生物效应,并通过人为作用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业地质环境实施时空优化、因素流动和物料平衡,使农业经济能持续发展、集约经营与科学管理的学科”。1997年,张宗祜院士将地质无机环境和生态有机环境结合起来,提出了“农业生态地质学”的新概念,认为:“农业生态地质学是一门研究人-农业生产-地质环境整个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作用的学科”。1999年,陈梦熊院士从环境地质学的观点出发,把地质环境作为一个独立的非生物系统,在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下,研究地质环境与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建议称为生态环境地质学。2000年,陈昌笃先生提出“地质生态学”,将地质与生态相结合,并更多地考虑地质学理论在生态系统的作用。2001年,曾群望等提出了生物地质环境学的概念,认为生物地质环境学是用地质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的关系,着重研究地质环境对生物影响的学科,它是生物学、地质学与环境科学等相互渗透、融合而成的边缘学科。由此可见,农业地质的研究范围扩大到生态环境领域,农业地质发展的广阔前景和农业地质研究的社会功能被大大拓展。 随着农业化学、环境化学、生物化学、生物技术等学科的迅速发展,对于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关系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使得人们认识到农业地质研究的社会功能,农业地质研究成果成为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宏观决策的依据。例如,浙江通过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发现杭州市萧山区北部有些地段的土壤有毒有害元素含量超标,不宜种植粮食和蔬菜,而南部地质背景相对良好,区政府据此及时地调整了农业生产布局,作出了“北菜南移”的科学决策,为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浙江农业地质工作 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早,地质、农业、环境等职能部门和科研院校在各自相关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自1979年以来,浙江省各有关部门较系统地开展了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开展了全省土地、气候、水、生物四大自然资源的调查,初步摸清了资源的数量和时空分布状况,初步揭示了农业生产条件的地域分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农业区划报告》和《浙江省农业区划图集》。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的第二次农业土壤普查,在“查清土壤资源、促进生产、发展土壤科学”三大宗旨指导下,基本查明了全省土壤资源和分布特征、土壤理化性质及生产性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壤分类系统,对农业增产、土壤改良及土壤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地质安全生产规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地质调查的三个层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乡镇企业非煤矿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第五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二)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建矿安全保障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第九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极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有爆破警戒范围图及安全措施,地下开采的应有地面崩落与错动范围图;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第十一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二条 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一)农业地质研究现状 近50年来,我国农业地质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70年代,以农用资源调查研究为主,开展的工作有农田供水水文地质勘查、盐碱地改良、农用矿产品开发,以及土壤侵蚀、荒漠化、土地沙化的调查研究与改造等,为提高我国粮食的单产和总量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90年代中期,以名特优农产品的农业地质调查与开发工作为主,如四川对棉花、榨菜、柑橘、水稻等农作物与地质背景关系的调查;广西对柑橘、罗汉果地质背景的调查;河南通过编制全省农业地质图,相应开发了一些矿肥、农药和矿产饲料添加剂;江苏开展了板栗、柑橘等经济作物的农业地质背景区划;云南研究了烤烟、茶叶种植区地质背景,等等。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对农业地质背景系统、农业生态地质学等农业地质理论进行了总结和实践应用探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业地质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地质工作开始尝试拓宽服务领域的过程中,“九五”期间原地质矿产部在传统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中增加了农业生态地质调查试点内容,在全国不同地区部署了十几个试点图幅。1999~2002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开展了珠江三角洲、江汉平原和成都平原多目标地球化学填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查明了人口密集区土壤中某些重金属元素和放射性元素高值区(带)的分布与变化趋势。2002年,又在浙江进行省级试点,并正式启动了省部合作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计划,掀起了农业地质工作的新高潮。自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启动农业地质环境调查以来,全国各省市相继开展了以农业、生态为主要对象的多目标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其间,全国各地名特优农林作物的农业地质调查、评价与开发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地质工作服务于农业在实际应用方面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正值全国开展农业区划工作,李正积教授在参加四川省农业区划研究过程中,发现川中地区上侏罗统蓬莱镇组分布区棉花的质量最好,通过研究根据地质背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获得增产增收的良好效果,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促进我国农业地质科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其后,名特优农林作物的农业生态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方兴未艾,涉及百余种名优特产。主要有四川柑橘,重庆涪陵榨菜,广西荔枝、沙田柚及南宁香蕉和柳江甘蔗,浙江玉环文旦,山东肥城蜜桃,新疆吐鲁番葡萄,河北沧州金丝小枣,云南、贵州、河南、山东烟草,滇西、浙东茶叶,以及山东泰山、河北迁安、北京昌平板栗等,这些工作取得了丰硕的调查和研究成果,积累了大量的研究资料,总结了不少认识规律,利用这些数据资料和成果,寻找和发现了新的优势区域,扩大了种植面积,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 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农业地质学理论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1986年,李正积教授出版了《地质与农业》一书,提出了“农业地质背景系统”的概念,指出“农业地质背景是农、林、牧、副、渔业等密切相关的地质体和内外地质营力作用的特殊综合”,并强调地质背景与优质农产品有密切的关系,农业地质背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优质农产品及其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1996年,他又运用现代生态学观点、系统工程学原理以及其他前沿学科理论,进一步研究了岩-土-水-植物大生态系统效应。1991年,冯群耀在《大农业地质学》中提出了“大农业地质学是以地质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农林等学科相关理论,研究大农业相关问题的边缘学科”,认为研究农业地质背景、矿物岩石及其地球化学成分同农业的关系是农业地质科学的核心。1996年,成官文在《农业环境地质理论及其研究内容初探》中提出了“农业环境地质是一门研究农业地质环境及其环境中物质与能量在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作用下活化、迁移、转化的变化规律和伴随这种变化规律的生物效应,并通过人为作用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业地质环境实施时空优化、因素流动和物料平衡,使农业经济能持续发展、集约经营与科学管理的学科”。1997年,张宗祜院士将地质无机环境和生态有机环境结合起来,提出了“农业生态地质学”的新概念,认为:“农业生态地质学是一门研究人-农业生产-地质环境整个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作用的学科”。1999年,陈梦熊院士从环境地质学的观点出发,把地质环境作为一个独立的非生物系统,在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下,研究地质环境与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建议称为生态环境地质学。2000年,陈昌笃先生提出“地质生态学”,将地质与生态相结合,并更多地考虑地质学理论在生态系统的作用。2001年,曾群望等提出了生物地质环境学的概念,认为生物地质环境学是用地质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的关系,着重研究地质环境对生物影响的学科,它是生物学、地质学与环境科学等相互渗透、融合而成的边缘学科。由此可见,农业地质的研究范围扩大到生态环境领域,农业地质发展的广阔前景和农业地质研究的社会功能被大大拓展。 随着农业化学、环境化学、生物化学、生物技术等学科的迅速发展,对于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关系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使得人们认识到农业地质研究的社会功能,农业地质研究成果成为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宏观决策的依据。例如,浙江通过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发现杭州市萧山区北部有些地段的土壤有毒有害元素含量超标,不宜种植粮食和蔬菜,而南部地质背景相对良好,区政府据此及时地调整了农业生产布局,作出了“北菜南移”的科学决策,为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浙江农业地质工作 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早,地质、农业、环境等职能部门和科研院校在各自相关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自1979年以来,浙江省各有关部门较系统地开展了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开展了全省土地、气候、水、生物四大自然资源的调查,初步摸清了资源的数量和时空分布状况,初步揭示了农业生产条件的地域分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农业区划报告》和《浙江省农业区划图集》。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的第二次农业土壤普查,在“查清土壤资源、促进生产、发展土壤科学”三大宗旨指导下,基本查明了全省土壤资源和分布特征、土壤理化性质及生产性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壤分类系统,对农业增产、土壤改良及土壤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地质、农业、环保部门和科研院所针对一些名优农产品的立地地质背景进行了专题研究,开展了我国东南沿海名茶产地的地质背景研究(陆景冈,王援高,唐根年,1996~1998)、浙江省农业地质背景与主要名优农业特产的关系(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1992~1995)、浙江省玉环文旦品质、产量与地质背景相关性研究(黄泽惠等,1990)、香榧资源调查及区划(绍兴市农业区划办公室,1986)等,同时,在农产品安全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如杭嘉湖地区的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全省污水灌溉区农业环境质量普查、稻谷及土壤中有机氯、有机砷农药残留量监测、菜地有害物质残留研究,并通过早期开展的杭嘉湖中部平原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工作,通过这些大量的工作,省、地(市)、县在农业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方面得到了大量基础数据与信息资料,为浙江农业地质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提供了依据,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20世纪90年代前后,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了“全省粮食中农药污染追踪及重金属含量水平调查研究”课题,对土壤和植物样品进行了重金属和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掌握了有机氯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和粮食作物体内的积累情况,并于1990年重点对宁波和温州地区土壤中重金属的环境背景值进行了调查,首次系统地获得了该区的土壤背景值资料。1996~1999年,由浙江省水文勘测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农业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完成的“东苕溪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容量研究”,建立了各类专项系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治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的对策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和农业环境等提供了科学依据。浙江省地质调查院等地质部门先后开展了杭嘉湖地区农业地球化学环境调查,萧山、安吉等地区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和杭州蔬菜基地土壤重6类型微量元素和农作物品质的关系。这些调查为全省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工农业生产合理布局、国土整治、区域环境评价、土壤环境标准制定,以及某些由化学元素丰缺引起的环境疾病防治等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为改善和调控农业生态环境,制定农业经济区划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值得指出的是,以往的相关研究工作虽然在研究思路、研究方向、研究领域等方面各具特色,但由于在专业领域、研究思路、研究方向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局限,无法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研究的优势,技术集成程度不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足,难以全面系统地对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使浙江省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与适生区划、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与管理以及决策等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的实践证明,多部门、多学科、多专业的合作与融合,是拓展地学服务领域、提升地质工作社会服务功能的必然选择,令人欣喜的是这一理念已得到了广泛认同。 一、基本概念及研究内容 1.基本概念 农业地质(agro-geology)是地球科学与农业科学相结合而衍生的边缘学科,周国华等(2007)提出,农业地质是以农业生产及其发展需求为动力,将地球科学理论与知识应用于农业生产与农业发展的应用性学科。其实质就是将岩石、土壤、水、生物等环境要素及人类生产活动作为相互作用与影响的有机整体,研究系统内各个要素的发展演变规律、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耦合关系,目的在于解决农业生态系统不平衡及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随着农业地质的迅速发展,农业地质的概念和研究内容不断拓展,不同时期农业地质的内涵不尽相同。 生态地球化学(ecological geochemistry)一词1988年首次被使用。国内生态地球化学术语2004年才明确提出,其结合生态学观点和方法提出了更符合我国实际的生态地球化学概念。生态地球化学是依据地球化学循环理论,采取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方法和地球系统评价技术路线,研究元素地球化学分布、分配状态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科学。杨忠芳等在此基础上将生态地球化学概念更具体化,认为生态地球化学是研究生态系统中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地球化学分布、分配特征及迁移转化规律,并对其所产生的生态效应进行评价与预测的一门科学,是生态学与地球化学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它主要包括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与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两个方面或两个层次的工作内容。 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是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地球化学调查研究本是地学范畴的问题,但是当大量重金属元素被粮食、蔬菜、水产品等吸收,影响到农业土壤、农产品安全和绿色基地建立,即转化成为农业问题。所以,近年来我国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工作主要集中在农业地质的调查评价方面。 2.主要研究内容 大农业(农、林、牧、渔)发展受到光、热、水、土、气、肥等自然生产要素的严重制约,而构造、地层、岩石、地形地貌等地质环境条件是决定或影响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农业地质调查就是要摸清地质、地球化学特征的空间分布及分异特征,掌握地质背景与农业生态环境要素间的作用关系和影响模式,从而为土地等农业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发展规划服务。 多数学者认为,农业地质学是地质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的研究领域涉及土壤成因与特征,矿产肥料种类与储存状况,以及地下水行为与特征,但在实际研究和应用过程中已远远超出这一范围。从农业地质的研究历史来看,农业地质背景、土壤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和水环境化学、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地质研究的中心任务。 近年来,生态地球化学调查成为我国农业地质调查的主体工作任务和核心研究内容,使农业地质发展成为以地质学、地球化学、土壤学、植物营养学、生态学、地方病学、生物工程学、环境工程学和信息技术等学科理论为基础,以地质背景、生态地球化学研究为核心,综合应用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方法、现代分析测试技术、计算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在系统调查与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农业地质环境评价与决策规划直接指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安全农产品生产、土壤改良与平衡施肥等农业生产,达到服务于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保障和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及其食用安全性、提升国家或区域数字化建设、国土资源宏观决策水平的目的。围绕上述目标,近些年的农业地质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1)农业地质背景调查是农业地质研究的基本内容。农业地质背景是指一定区域内对大农业生产和发展有着一定影响或作用的各种地质组成(特征)及有关地质作用的综合,涉及所有与农业生产和科研开发有关的地质特征及问题。如形成土壤母岩的组成和特性、成土母质的来源和性质、区域地质体和构造特点、地球化学特异性、地下水的赋存及水文地质特性、地形地貌发育情况、地表地质作用等,它们是决定农作物种植适宜性的基本要素。 2)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是基础性工作,系统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土壤地球化学样品及水地球化学样品,利用大型精密仪器测定样品中数十种无机和有机地球化学指标,编制有关地球化学图件,查明元素地球化学分布、分配特征,对发现的有关重要元素地球化学异常进行查证,为资源、环境、农业、生态等多个领域提供基础资料。 3)根据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获取的大流域或经济区带内元素和化合物分布分配特征及元素异常,追踪异常元素及有机污染物的来源、成因特征;查明异常元素及有机污染物的迁移途径、输入输出总量和速率;研究土壤-植物间元素地球化学循环与制约农作物生长和品质的元素含量及其赋存状态;对异常元素及有机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风险预测、危害趋势预警;对已污染的生态系统提出治理、修复和监测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进展 地质和农业是两门古老的学科,各有其自身的内涵和发展轨迹。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学科的发展,土壤作为两个学科共同的研究对象,架起了地质与农业融合的桥梁。随着全球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粮食不足、资源大量消耗、环境日趋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地质工作者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也促进了农业地质的萌生与发展。 1.国外农业地质研究进展 “农业地质”(agro-geology)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法鲁(F.A.Fellow)和李希霍芬(F.V.Richthofen)于19世纪中叶提出的,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用于解释岩石风化与土壤的形成关系。20世纪初国际地质学界广泛注意了农业地质研究,曾在欧洲召开过多次国际性会议。1907年匈牙利皇家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从事农业地质研究的机构——农业地质部,该机构把土壤地质调查、填图和土壤成因与分类作为主攻方向。 20世纪的前50年时间里,先后有英美的地质学家著书讲授农业地质学,如1916年英国剑桥大学R.H.Rastll出版的《农业地质》、1946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F.V.Emeison出版的《农业地质学》。这两本书的初衷都是给从事农业研究的人员介绍地质学的知识,如岩石、矿物、构造等。这些都说明当时的农业地质主要是地质学的知识和认识渗透于土壤研究或直接服务于农业。 20世纪20年代美国地理学家H.H.巴罗斯明确提出地理学就是人类生态学,促进了人地关系研究;20世纪30年代,K.Troll首次提出了“地质生态学”这一术语,现在一般把这一概念理解为研究作为环境系统构成部分和生物圈的物质基础的地质圈及其内在自然与人类活动成因因素影响下所发生变化的科学。区域生态地质调查工作以俄罗斯(苏联)做得比较系统,已经完成了俄罗斯全境内14张1:500万生态地质图。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世界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的日益突出,环境地质学(Betzf,1962)逐渐兴起,相当多的农业地质问题被列入环境地质的范畴。20世纪60年代初,英国以J.Webb为首的地球化学家对北爱尔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水系沉积物进行了系统的地球化学测量,编制了主要元素和一些微量元素图并分析了它们对人类、动物、植物的影响。1969~1971年,美国在密苏里州进行了地球化学调查,目的是为流行病学家提供研究地球化学环境与人类健康之间关系的基础资料。直到1972年,美国地质调查所为了统一学科概念,将农业地质解释为应用于农业需要的地质学,勘查土壤的成因和成分、肥料矿产、地下水分布及特征等,属于应用地质学范畴。目前,在国外农业地质通常被解释为“服务于农业的地质学”。 20世纪70年代初期,苏联对稀有元素矿物学、地球化学和结晶化学研究所对生态地球化学理论、方法及应用问题都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在西北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农业地球化学调查,为农业土壤的改良、土壤肥力的提高及农作物产量的增加与环境保护等多方面提供了可靠资料。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快速精确的仪器分析方法和“3S”技术的迅速发展,勘查地球化学在国际上正不断拓宽应用领域,俄罗斯等国开展了以生态环境评价、土地合理使用、成矿预测等研究内容为一体的区域地球化学环境的调查和评价,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意大利、芬兰、比利时、瑞典、印度、波兰、捷克、立陶宛、越南、印度尼西亚、韩国、罗马尼亚、苏门答腊、肯尼亚和玻利维亚等国家针对各自不同的问题,也广泛开展了区域地球化学环境的调查与研究。 2.国内农业地质研究进展 我国农业地质思想由来已久,古代就对生物与环境的统一有较深刻的认识。早在周代《考工记》中就有“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地气使然也”,可见早在2500年前,中国人民就认识到果树与土壤的生态关系;王象晋的《群芳谱》(1621)有“地不厌高,土肥为上,锄不厌数,土松为良”的记载,是我国古代先民对农业与地质环境关系的一种最朴素的认识。但是,将作物与环境的关系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历史不过百年,这就是后来的农业地质学。 我国地质与农业的结合,也是从地质学指导下的土壤学研究和某些农用矿产调查开始的。随着农业地质的迅速发展,农业地质的概念含义和研究内容不断拓展,不同时期农业地质的内涵不尽相同。新中国成立以前,地质为农业服务主要侧重于农业经营和农学中所遇到的地质问题,例如,通过研究使数十种非传统农用矿物岩石尤其是磷、钾、硫矿等矿物肥料在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可作为土壤改良剂、饲料添加剂、肥料、复合肥料、畜牧渔业场圈干燥与除臭剂、农药载体、鱼池净化剂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我国农业地质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可划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70年代,农业地质工作主要集中在为农业服务的区域地质、区域水文地质、农药农肥矿产勘查等传统领域。新中国成立之初,粮食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家安全和生存的大问题。在“有收无收在于水,收多收少在于肥”的思想指导下,地质部门开展了钾矿、磷矿的调查与勘探工作,在北方半干旱、干旱地区开展了农田供水勘查、土壤侵蚀和盐碱化改良研究等工作。20世纪60~70年代完成1:5万和1:10万农田供水水文地质勘查累计约130×104km2。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地层、岩石和地貌等背景条件为研究对象的农业地质背景研究,探讨不同地质背景下优、劣势特产农作物及其与某些元素的关系,认识到地质背景条件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在此期间地质矿产部或地方政府多次部署开展了以研究农业地质背景与名优特产为主的农业地质工作,以及新型矿物肥料和矿物饲料的勘查与开发研究。主要有山东肥城桃,平阴玫瑰、山东烟草、泰山(东北麓)板栗,四川柑橘,涪陵榨菜,河北省沧州金丝小枣,广西荔枝,柳州甘蔗及南宁的香蕉等等,项目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料,总结了不少理论认识,利用这些数据资料和规律,寻找或发现了许多新的农林优势区,扩大了种植,也极大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1988年,地质矿产部向国务院报告了关于开展地质为农业服务的工作,掀起了农业地质的第一次高潮。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1:20万区域化探扫面资料开始应用于环境地球化学领域,研究了Zn,Cu,Co,Mo,B等在不同地区的含量与作物产量的对应关系,寻找产生生物生长缺陷和低产的原因,总结提出当地某些元素与相应作物生长的正常、过量或缺乏的阈值。类似的研究为微肥配制与田间投放提供了基础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当地中低产田及草场的改造。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生态农业地质学成为研究热点;近10年来,生态地球化学的引入使农业地质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地质”已经演化成“农业生态地质”。“农业生态地质学”已经不是早期的“农业地质学”的概念了,已经形成了一个边缘学科的雏形。1992年,中国地质学会成立了农业地质专业委员会。农业地质专业委员会向国际第30届地质大会介绍了我国农业生态地质研究的最新成果,受到国际同行的关注。“九五”期间,地质矿产部在传统区域地质调查工作中增加了1:5万生态地质调查试点和1:5万农业生态地质调查试点工作,如山东临淄幅、青州幅1:5万区域地质与农业生态地质调查试点项目,河北流常幅、龙华幅1:5万农业生态地质调查试点项目等,都是地质部门为给农业区划提供有效服务的工作。 第四阶段:21世纪是农业地质发展的鼎盛阶段。1999~2002年进行了珠江三角洲、江汉平原和成都平原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填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发现。在前期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经验基础上,从2001年开始,我国先后在中、东部地区的近20个省区200多万平方千米的范围内开展了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省、部合作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重点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沿海经济带、东北经济区(即“一带两域一区”)等区域进行农业地质生态环境总体评价,掀起了农业地质工作的新高潮。 总的来说,过去30多年是我国农业地质研究的鼎盛时期,涌现了众多的理论观点,方法技术得到迅速发展,实践应用取得巨大成就。20世纪80年代,李正积(1986)在《农业地质背景系统概论》中提出了“农业地质背景即农、林、牧、副、渔业等密切相关的地质体和地质营力作用的特殊综合”。冯群耀(1991)在《大农业地质学》中提出了“大农业地质学是以地质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农林等学科相关理论,研究大农业相关问题的边缘学科”。两者都强调了农业地质背景、矿物岩石及其地球化学成分与农业的关系。到了20世纪末期,成官文(1996)在《农业环境地质理论及其研究内容初探》中提出了“农业环境地质是一门研究农业地质环境及其环境中物质与能量在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作用下活化、迁移、转化的变化规律和伴随这种变化规律的生物效应,并通过人为作用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业地质环境实施时空优化、因素流动和物料平衡,使农业经济能持续发展、集约经营与科学管理的学科”。张宗祜(1997)提出了“农业生态地质是一门研究人-农业生产-地质环境整个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作用的学科”。两者把农业地质的研究范围扩大到生态环境领域,大大拓展了农业地质的应用前景和社会功能。 三、农业地质工作的发展趋势 迄今为止,农业地质已走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农业地质是从制约农业生产的客观自然因素出发研究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目前侧重于对农业地质背景及农业地质环境的研究及土壤的化学污染与防治、土壤地球化学、农业中的微量营养元素及土壤区划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对生态环境要求的提高,农业地质研究需要把岩石圈、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社会圈紧密结合起来。农业地质科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已扩展到国土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农业生产活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经济规划、地方病和地质灾害防治、可持续发展等众多领域,体现了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与农业地质有关的研究和发展趋势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多部门协同作战成为农业地质发展趋势 长期以来地球化学、环境化学、土壤化学、植物营养学、环境生物学、毒理学、污染生态学、环境医学等学科领域在农业生态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赋存形态、活化迁移、转化循环、生物吸收累积机制、生物效应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大量理论研究成果,建立了理论方法体系,为农业生态环境的综合评价提供了基础理论依据。农业地质既是地矿系统拓宽学科研究,面向扩大服务领域的最好方向之一,又是农学部门结合地学知识,加深加快农业发展的新途径。因此不同行业的科技人员协同作战是必由之路。 2.系统研究特色农作物与生态条件之间的关系 农业地质背景是农作物特色品质形成的生态基础条件之一,在实际生产、科研中必须通过综合研究,获得足够的农业地质背景数据,系统地、完整地研究特色农作物品质与生态条件之间的关系,寻找起关键作用的地质背景因子,可以更准确地指导农业生产、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研究农业地质背景在农作物生产中的位置和作用,作者认为在以后的农业地质背景研究中,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广泛开展农业地质背景调查,综合各种地质因素,研究特色农产品与农业地质背景因子之间的关系,揭示不同农业地质背景产区作物品质差异的原因;其次,在广泛开展农业地质背景调查的基础研究,对比分析优势农产区与一般农产区的元素地球化学特征和土壤适宜性;最后,随着农业地质背景调查研究的深入,充分应用3S(GIS,GPS,RS)技术在农业地质背景调查研究中的作用,以避免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降低研究中数据的综合、提取难度,并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3.农业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重大课题 工业化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种种影响和危害早已引起各国政府和科学家的普遍关注,针对工业化污染的研究相对成熟,许多国家和政府已颁布法令制止有害工业污染物的任意排放,使工业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相比之下,工业现代化对农业环境的负面影响到20世纪后半叶才引起人们的警觉,工业“三废”及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等化学品大量施用,是导致农业生态(地质)环境日益恶化,农产品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农业地质(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体系的构建已愈来愈被世界各国政府重视。许多国家尤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重金属、硝酸盐、农药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在农业生态环境中的行为和影响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建立专门机构,制定相应的法令法规,严格限制化学品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同时,大力发展有机农业,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大量基础性、应用性研究的基础上,实施了大规模的农业生态环境的实时性监测;生产过程控制技术的精准化、程序化及产品质量的即时性监测;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认识到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了相关内容的工作,加紧制定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地质)环境、防治农产品污染的政策和技术措施,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国际农产品一体化进程。 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在农业生态地质环境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将其作为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课题,先后对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状况进行了调查,在土壤地球化学背景值、污染物的农业生态地质环境效应、农业区划布局等方面开展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工作,并在有机氯农药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影响及作用规律,镉、汞等重金属及无机和有机污染物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危害、迁移转化机制与防治措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进入“十五”期间,针对当前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的形势及适应加入WTO的迫切需要,我国正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研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治、农产品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技术,并在我国首次将生态农业、食品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列入“十五”科技攻关重大专项,研究和制定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国家标准,将我国农产品(食品)安全纳入《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以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为主线,开展科技攻关。 4.与农业地质相关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不断深入 美国、英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对重金属、硝酸盐、有机氯农药等在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中的污染现状、发生规律、迁移富集过程、循环转化机理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策略和治理途径等各个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深入而广泛的研究。 农业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面源污染,因其涉及面广,过程、机理复杂,这方面研究相对滞后。国外对重金属在土壤和植物中的迁移富集规律、氮磷水平及潜在的面源污染、有机氯等有机物污染、信息技术在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评价中的应用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相关研究目前基本上集中在畜牧业发达的地区,研究的土壤基本上为旱地,对湿地土壤和水田土壤的研究尚不足。 在农业信息系统开发方面,发达国家的信息高速公路正迅速伸向农村和农业,利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集成优势,在农业面源污染信息系统、生猪管理系统、名优果树新品种、农业信息管理系统、畜禽饲料专家配方系统等方面的应用已经相当成熟,尤其以美国、日本、西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完成了农业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后已经进入农业信息化时代,建立了AGRIS,CABI,AGRICOLA等为主的三大著名国际农业数据库及国家食品安全数据库(National Food Safety Database);卫星数据传输系统已被农业生产者广泛应用,使农业生产率得到大幅度提高。 5.农业地质评价方法技术研究方兴未艾 长期以来,地质、农业、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从不同专业角度出发,形成了岩、土、水、气、生物等介质的调查和研究方法,制订了相应的规范规定。但这些调查和研究工作多从部门与学科专业角度出发,调查研究的介质要素相对单一,分析测试指标较少,不少方法技术主要适用于局部性、专题性研究目标。与传统的单学科研究、实验室试验、局部调查评价有所不同,农业地质环境调查是一项包括区域和局部多尺度、水土生物多介质、调查研究相结合、基础性和应用性兼顾的复杂系统工程。岩土地质背景、气候、植被、生物、地形条件等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及其质量状况是影响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需要有一套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的评价方法技术体系予以支持。因此,近年来针对环境质量、污染程度的评价方法模型,特别是综合考虑多环境要素,从生态系统角度出发的综合评价体系研究,包括评价的框架思路、指标体系、标准依据、方法模型已成为当今生态环境科学的热点研究课题。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 机 构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编制全州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州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并监督实施本州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州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州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州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州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州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州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州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州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依法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负责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五)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何世明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1958年出生,男,羌族,中共党员,四川茂县人,大学本科学历。主持局党委、局行政全面工作。主管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 徐 坚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963年出生,男,羌族,中共党员,四川茂县人,大学本科学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行政执法监察、行政审批、信访维稳工作。分管矿产开发管理科、执法监察室、行政审批科,联系执法监察支队。 岳 兵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966年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西充人,大学专科学历。负责规划管理、地籍管理工作。分管规划科、地籍地政管理科,联系土地、地质、矿产、地灾研究会。 刘成建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970年出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四川黑水县人,大学本科学历。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资源环境管理科,联系地质环境监测站。 吴英琪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援藏干部) 1958年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射洪人,大学本科学历。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宣传信息、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综合治理、档案、保密工作。分管办公室、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 谭 宏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援藏干部) 1962年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重庆石柱人,大学专科学历。负责地质勘查工作。分管地质勘查科、土地矿产储备中心。 朱玉茂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1954年出生,男,藏族,中共党员,四川金川县人,大学专科学历。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机关支部、工会、妇代小组。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负责机关办公、政务管理、后勤保障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机关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承担全局综合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材料和会务筹备工作。 3.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保密和档案工作,督办有关事项。 4.负责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工作。 5.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年度预算编制、执行相关工作,承担政府采购、银行帐户管理工作,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6.负责公务接待、后勤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出国(境)等其他外事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办公室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地方标准。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应诉、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国家赔偿工作。 3.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4.负责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统一发证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有关处室的行政审批事务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宣传稿件,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 6.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7.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政策法规处行政编制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规划、科技、信息化、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不含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属单位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支撑体系和装备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科技、信息化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 4.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不含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5.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规划科技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体系建设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执行情况。 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管理,指挥调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测算和分解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行政执法统计、职业卫生统计、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瞒报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7.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负责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负责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10.负责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行政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消防、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气象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协调中央驻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承担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一)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省安委办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承办省安委办召开的会议,督促、检查省安委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协调组织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下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指标控制情况。 5.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相关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安全生产协调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监察专员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和规程。 2.组织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负责查处相关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6.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7.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 负责对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迪庆州、怒江州等9个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开展通风能力、劳动定员核定。 3.负责组织对上述区域内煤矿瓦斯抽采(放)利用项目、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放)设计的审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处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对昭通市、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普洱市等7个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检查上述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等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上述区域内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3.研究提出云南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科技规划,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4.负责组织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指导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6.依法监督检查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负责组织开展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工作。 8.依法加强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 9.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通风能力、劳动定员核定。 10.负责组织对上述区域内煤矿开展瓦斯抽采(放)利用项目、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放)设计的审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11.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升级改造、联网、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12.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计划审批、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上述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和素质教育培训、煤矿班(组)长现场管理培训,督促检查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13.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4.参与和指导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非煤矿山即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原油、原气输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程和地方标准。 4. 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查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7.负责非煤矿山行业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8.承担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和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程和地方标准。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8.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 承担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 4.承担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5.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职业危害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7.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承担总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 (一)主要职责 1. 牵头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跟踪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 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3.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承担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事故调查处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监察专员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地质技术服务清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项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姜爱玲 李建波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摘要 从2012年1月起农业地质技术服务清单,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照国土资源部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始接收实物地质资料,至2012年底,共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634份,从中筛选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11份。本文总结农业地质技术服务清单了该工作过程,统计了目录清单报送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工作建议。 关键词 实物地质资料农业地质技术服务清单;汇交;监管;接收;统计 2011年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8号),按照文件要求,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始应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接收实物地质资料,通过一年多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通过本文对该项工作进行初步总结,重点分析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一、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工作概况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展了下列工作: 1)在国土资源部储量司领导下,与全国地质资料馆一道完成完善监管平台,开展了监管平台的技术服务工作。 2)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内部,落实了工作责任,在筛选采集室内成立了工作组,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全面掌握了监管平台要求及工作方法,负责接收处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解答和处理各种问题。 3)从2012年1月开始,正式开始接收汇交人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经筛选后,按要求向汇交人出具回执或发送汇交通知书。 4)对选中的实物地质资料,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接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5)运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汇总分析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并将结果汇报给国土资源部。 截至2012年12月底,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共接收汇交人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634份,经筛选后下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11份(表1),约占全部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0.5%,其余2623份均及时回复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从总体上看,各项工作规范,均达到了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 表1 下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项目一览表 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接收情况的统计分析 2012年1月至12月底,共收到来自贵州、山西、山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内蒙古、安徽、青海、浙江、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福建、云南、河北、河南、吉林、黑龙江、辽宁、宁夏、西藏、新疆、广西、广东、甘肃、海南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634份。 从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数量看,有的省份报送的目录清单数量较多;从报送时间和信息内容看,多数省份报送目录清单比较及时,而且项目信息录入齐全准确,因此目录清单处理也比较及时。但也有个别省份至今仍未上报一份目录清单,还有一些省份或单位报送不及时或信息不全、不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情况见表2。 表2 接收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 续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数量统计图、分月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图、不同资金来源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报送统计图分别见图1至图3。 图1 2012年1~12月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 图2 2012年1~12月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 图3 2012年1~12月不同资金来源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 由图1可以看出报送目录清单最多的是贵州省,共上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332份;第二为内蒙古(247份),第三为山西省(231份)。 由图2可以看出,由于国土资源部对汇交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强,目录清单上报数量呈逐月上升趋势。 由图3可以看出,中央财政安排项目231个,地方财政安排项目530个,其他资金安排项目1850个,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安排项目8个,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共同安排项目15个。 四、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平台里项目数据不够齐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录清单报送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报送情况不平衡,仍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要求汇交人向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另外,一些汇交人对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内容的填写不够熟悉,导致信息不全、不规范,形成单位与提交单位不一致。有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只有纸质文件而无电子文件。 2)数据录入方面:报送的相当一部分目录清单在监管平台中无数据或数据有出入,这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信息录入或补录工作方面尚未完全展开。 3)新增数据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存在新项目数据录入不及时的情况,导致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以及后续处理工作严重滞后。 4)时效性方面:清单上报的时效性不强,往往是需要发放凭证时才上报清单,因此处理清单时间非常紧急。 5)软件方面:监管平台软件方面尚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 五、建议 1)应加大力度宣传并督促汇交人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监管平台的规定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2)建议对汇交人及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平台的培训。 3.随着地矿市场化进程,社会资金支持的地质工作项目不断增加,因此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数量越来越多,这部分实物地质资料也是汇交监管的重要方面,为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完善项目信息来源,将所有地质工作项目和矿权类项目导入平台。 4)建议在《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中增加“项目编号、探(采)矿权证号”一栏,以方便查询及定位的准确性。
四川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农业设计研究院资讯:所谓农业项目咨询相关服务是指依靠专家们的知识、能力、经验、阅历,系统运用先进的农业理论、科学的市场理念、精辟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等综合技术方法,准确把握农产品消费特点、国家政策法规、农业项目的特点。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提供各种智力服务。其内容包括: 1、农业项目相关技术咨询 依托我所专业人才所掌握的精湛的农业技术知识,为相关业主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遇到的疑难杂症提供专业的技术解决方案,包括为业主引荐相关技术咨询专家进行短期或长期地技术指导等。 2、农业项目招商投资咨询 依托我所长期聚合的项目资源,结合投资方和招商方的要求,针对招商方的资源、地域、人才、技术优势及投资政策以及投资方的投资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环境等情况,匹配双方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的要求,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我们可以协助双方在特定地区安排洽谈会,使双方有直接见面洽谈的机会,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本着“尽心尽责”的原则,我们会力求做好投资招商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 3、农业项目可性研究 依据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条件,基于详细的市场调查、现场考察以及农民、企业座谈访谈,在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上,由专家对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和财务效益等情况作出准确的评价分析,协助业主做出正确的市场导向和合理的投资方向判断以及项目运行方案优化,从而避免盲目和无谓的投资失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垃圾焚烧政策,以及农业农村局 垃圾焚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十一五”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鼓励发达地区选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并在政策上给予以下优惠: 1、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至今,我国对垃圾发电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对享受此优惠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技术要求越来越全面,体现在垃圾实际使用量、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生产排放的标准及其他设备要求、技术规范等,同时申报程序也逐渐规范起来(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包括: (1)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财政贴息(计基础[1999]44号)。 (2)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3)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垃圾焚烧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 扩展资料: 国内外垃圾焚烧技术主要有三大类:层状燃烧技术、流化床燃烧技术和旋转燃烧技术(也称回转窑式)。 (1)层状燃烧技术 层状燃烧技术发展较为成熟,一些国家都采用这种燃烧技术。为使垃圾燃烧过程稳定,层状燃烧关键是炉排。垃圾在炉排上通过三个区:预热干燥区、主燃区和燃烬区。垃圾在炉排上着火,热量不仅来自上方的辐射和烟气的对流,还来自垃圾层内部。 在炉排上已着火的垃圾在炉排的特殊作用下,使垃圾层强烈地翻动和搅动,不断地推动下落,引起垃圾底部也开始着火,连续的翻转和搅动,使垃圾层松动,透气性加强,有助于垃圾的着火和燃烧。炉拱形状设计要考虑烟气流场有利于热烟气对新入垃圾的热辐射预热干燥和燃烬区垃圾的燃烬。配风设计要确保空气在炉排上垃圾层分布最佳,并合理使用一、二次风。 (2)流化床燃烧技术 流化床燃烧技术已发展成熟,由于其热强度高,更适宜燃烧发热值低、含水分高的燃料。同时,由于其炉内蓄热量大,在燃烧垃圾时基本上可以不用助燃。为了保证入炉垃圾的充分流化,对入炉垃圾的尺寸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垃圾进行一系列筛选及粉碎等处理,使其尺寸、状况均一化。 一般破碎到《15cm,然后送入流化床内燃烧,床层物料为石英砂,布风板通常设计成倒锥体结构,风帽为L型。床内燃烧温度控制在800-900℃,冷态气流断面流速为2m/s,热态为3~4m/s。一次风经由风帽通过布风板送入流化层,二次风由流化层上部送入。采用燃油预热料层,当料层温度达到600℃左右时投入垃圾焚烧。该炉启动、燃烧过程特性与普通流化床锅炉相似。 (3)旋转燃烧技术 旋转焚烧炉燃烧设备主要是一个缓慢旋转的回转窑,其内壁可采用耐火砖砌筑,也可采用管式水冷壁,用以保护滚筒,回转窑直径为4-6m,长度10-20m,根据焚烧的垃圾量确定,倾斜放置。每台垃圾处理量可达到300t/d(直径4m,长14m)。 回转窑过去主要用于处理有毒有害的医院垃圾和化工废料。它是通过炉本体滚筒缓慢转动,利用内壁耐高温抄板将垃圾由筒体下部在筒体滚动时带到筒体上部,然后靠垃圾自重落下。由于垃圾在筒内翻滚,可与空气得到充分接触,进行较完全的燃烧。 垃圾由滚筒一端送入,热烟气对其进行干燥,在达到着火温度后燃烧,随着筒体滚动,垃圾得到翻滚并下滑,一直到筒体出口排出灰渣。 当垃圾含水量过大时,可在筒体尾部增加一级炉排,用来满足燃烬,滚筒中排出的烟气,通过一垂直的燃烬室(二次燃烧室)。燃烬室内送入二次风,烟气中的可燃成分在此得到充分燃烧。 二次燃烧室温度普遍为1000-1200℃。 回转窑式垃圾燃烧装置费用低,厂用电耗与其他燃烧方式相比也较少,但对热值低于5000kJ/kg含水分高的垃圾燃烧有一定的难度。 参考资料: 垃圾发电_百度百科
规划明确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两个主要方向: 1、垃圾焚烧将继续作为当前最符合国情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得到大力支持。截至 2015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 75.8 万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23.2 万吨/日,而规划“十三五”期间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49 万吨/日、焚烧占比 50%以上,意味着新增无害化处理产能中 80%都为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焚烧方向受益明显。 2、生活垃圾填埋场功能逐步转向。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现状下,原生垃圾“零填埋”将逐步成为发展趋势。在未来,垃圾填埋场将会从以前的普通生活垃圾填埋向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填埋物转型,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后的水、气、渣,如稳定化飞灰和炉渣,低浓度的填埋气体、硫化氢气体,以及低浓度渗滤液残余液等。通过角色定位的变化,在完成填埋场转型的同时,继续推动垃圾焚烧产能的扩大。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于推进固废处理行业发展的决心。固废处理行业细分领域众多,无论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置还是再生资源利用等都有待深度发掘。随着相关政策不断加码,固废处理行业整体处于黄金发展时期。对应此次规划文件的出台,看好生活垃圾处理的三大方向:1、垃圾焚烧发电领域;垃圾分类清运领域;3.餐厨垃圾处理领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庄保洁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农户、美丽庭院和美丽乡村示范村等示范典型。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黑板报、村务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先进典型事迹等,增强村民环境保护意识。 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常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第九条 对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编制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布局,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 (一)水源地保护区域; (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三章 清扫、分类与投放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的垃圾,村民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村民住宅小区的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村庄内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垃圾,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的垃圾,其单位为责任人。 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垃圾,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田间地头的垃圾,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不能明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 1、政府资金投入农业垃圾焚烧政策: 2008年农业垃圾焚烧政策,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农业垃圾焚烧政策,明确要求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 当年,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435亿元,支持13.8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整治。 2、政策引导农业垃圾焚烧政策: 在政府“以奖促治”政策农业垃圾焚烧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下,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取得积极进展。 3、厨余垃圾生活化处理: 烂菜叶、不需要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散养了几只鸡鸭,吃不完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 鸡鸭不吃的蔬菜瓜果再把它倒到菜园土里,堆肥抠肥。厨房的生活用水,洗菜水一般排到化粪池内。化粪池的水经过发酵又是非常好的肥料,用来种蔬菜瓜果是可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化肥的污染,一举多得。 4、收集卖钱: 现在农村的快递也越来越多,很多商品的包装纸壳纸箱会收集起来,拿去废品收购站换些零花钱。有人到农村专门收购饮料瓶、纸壳纸箱,还会收购鸡毛鸭毛,这些农村常见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品,常年累月收集也能换些零花钱。 5、树叶等垃圾处理。 以前农村是可以焚烧垃圾的,以前农村的树叶都是焚烧后取它的灰烬(也就是草木灰)给蔬菜瓜果上肥。 草木灰是非常好的有机肥还具有杀菌杀虫的作用,给蔬菜瓜果上肥病虫害少,蔬菜瓜果长势很好。现在不能焚烧垃圾了,有些人把这些树叶堆肥,有些人是直接把它当成不可回收垃圾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更规范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总则 第一条 ?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条 ?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农业地质发展农业地质发展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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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地质安全生产规程 农业地质调查的三个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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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垃圾焚烧政策农业农村局 垃圾焚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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