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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农业机械的生产资质生产农业机械需要资质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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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机械生产许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2、我想知道《农业机械制造生产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 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5、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6、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生产、经营、鉴定、推广、维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管理应当遵循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研究、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技术院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计划,采取轮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标注认证标志,不得生产。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推广鉴定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先予赔偿。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伪劣的;

(三)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的;

(四)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农业机械使用者对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专家观点

刘兆彬(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部门运用行政审批的手段,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一方面通过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执法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更充分体现出政府部门在服务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提升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确保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计民生以及老百姓反响强烈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把好企业生产条件关,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提高我国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第二,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投资建设的产品,淘汰落后工艺,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资源的状况发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之路,体现了质检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确保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是《条例》的根本宗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减少各类由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题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依法执政,全面提升质检工作有效性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生产许可证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使我们对重要工业产品的监管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全面提升质检工作的有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纪正昆(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

《条例》明确了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3个目标:

一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首先要将食品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要切实加大对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以及危险化学品、保障劳动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消费水平和消费层次普遍偏低,缺乏鉴别产品质量优劣的基本知识,要进一步严格对水泵、机动脱粒机、内燃机、化肥、农药、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严厉打击生产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

二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服务宏观调控,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中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依然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现象十分突出。生产许可证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依靠行政许可的强制手段,设定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要求,大力支持推广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型材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努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促进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切实加大对税控收款机、伪钞验钞仪、无线电卫星发射设备和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等涉及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生产许可证工作要始终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把生产许可证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为此,要对生产许可证的发证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条例》的规定,紧紧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通信安全、劳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五个安全的产品。凡是产品质量安全能够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市场竞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评价得到有效保证的,就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妥善处理好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系。这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指引生产许可证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向。

问题一:

哪些企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答: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不断变化,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范围进行了多次调整。在《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对六大类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是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是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是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是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是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的产品目录用了列举的方法。如第一项中的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加工食品,不是说只对列举的产品发证,而是对加工食品发证。而加工食品实际上有28大类,525种。

另外,目录并非固定不变,它将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即适时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

问题二:

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条例》规定,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7个条件:

一是有营业执照;

二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是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是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这7项基本条件以及具体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问题三:

企业如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

问题四: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为了保证发证程序合法、便民高效,《条例》规范了发证工作的时限制度。对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审查、送样检验、审核发证等各个工作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缩短了企业取证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条例》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中涉及的“日”,是指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中间也不包括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

问题五: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另外,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也要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

《条例》对企业获证后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应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为防止企业获证后放松自我要求,忽视内部管理,防止后续投入不足,企业素质下滑的情况,《条例》对企业取证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规定了企业获证后必须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义务,持续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必备的生产条件、必要的检测能力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不得降低取证时的生产条件;

二是要求企业应定期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三是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持续保证生产条件,未按规定标注标志,无证生产、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为无证生产和无证产品提供便利,未妥善保存被查封扣押财物,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伪造和冒用证书涂改,转让证书,骗证等各项违法行为,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采取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吊证、罚款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问题七: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另外,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问题八:

未获证企业擅自生产或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擅自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作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实施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经费开支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工作;

(三)参与新型、改型、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核和安全鉴定;

(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五)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城市、县城专业运输的拖拉机,下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驾驶证、检审验等项工作。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监理车应当有“农机监理”标志。

农业机械监理证件和胸章、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牌证、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发。第三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凭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号牌需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牢固、清晰;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应随车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证书的;

(二)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产品推广许可证而未获得推广许可证的;

(三)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的;

(四)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安全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

(五)擅自改装、改型、拼装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各类农业机械。第十条 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牌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道路上试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变更、封存、报废,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报废,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车辆送指定单位解体;改作其他动力机械使用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准后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应当依法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作业。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生产许可,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农业机械生产许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四)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农业机械服务市场;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农业机械生产许可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科研与生产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科研和生产应当以研制生产中急需、配套的先进农业机械为重点,逐步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实行强制推广鉴定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内燃机、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必须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推广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二)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也可以授权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农业机械零配件的生产供应。在农业机械停产后的保供期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供应零配件。保供期由机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测手段和保管养护条件,配备熟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教育、推广、维修、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应当从农业投资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与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经销和维修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下同)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按照地方标准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七条 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保管条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后,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经销者对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八条 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

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必须出示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农用运输机械和联合收割机的,必须持有法定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证明。第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手段和场所,配备持有国家统一的维修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维修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事故的,维修者应当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进行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 科研、教育和推广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和投资入股等方式,是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农业机械的生产资质生产农业机械需要资质证书吗

农业机械的生产资质生产农业机械需要资质证书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机械的生产资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生产农业机械需要资质证书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我想知道《农业机械制造生产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 2、卖农业机械需要什么资质
  • 3、四川省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设计应具备哪些资质
  •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5、机械设备生产需要什么资质
  • 6、生产农机都要办理那些手续

专家观点

刘兆彬(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部门运用行政审批的手段,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一方面通过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执法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更充分体现出政府部门在服务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提升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确保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计民生以及老百姓反响强烈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把好企业生产条件关,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提高我国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第二,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投资建设的产品,淘汰落后工艺,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资源的状况发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之路,体现了质检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确保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是《条例》的根本宗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减少各类由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题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依法执政,全面提升质检工作有效性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生产许可证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使我们对重要工业产品的监管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全面提升质检工作的有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纪正昆(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

《条例》明确了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3个目标:

一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首先要将食品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要切实加大对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以及危险化学品、保障劳动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消费水平和消费层次普遍偏低,缺乏鉴别产品质量优劣的基本知识,要进一步严格对水泵、机动脱粒机、内燃机、化肥、农药、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严厉打击生产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

二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服务宏观调控,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中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依然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现象十分突出。生产许可证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依靠行政许可的强制手段,设定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要求,大力支持推广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型材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努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促进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切实加大对税控收款机、伪钞验钞仪、无线电卫星发射设备和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等涉及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生产许可证工作要始终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把生产许可证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为此,要对生产许可证的发证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条例》的规定,紧紧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通信安全、劳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五个安全的产品。凡是产品质量安全能够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市场竞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评价得到有效保证的,就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妥善处理好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系。这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指引生产许可证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向。

问题一:

哪些企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答: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不断变化,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范围进行了多次调整。在《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对六大类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是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是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是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是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是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的产品目录用了列举的方法。如第一项中的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加工食品,不是说只对列举的产品发证,而是对加工食品发证。而加工食品实际上有28大类,525种。

另外,目录并非固定不变,它将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即适时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

问题二:

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条例》规定,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7个条件:

一是有营业执照;

二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是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是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这7项基本条件以及具体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问题三:

企业如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

问题四: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为了保证发证程序合法、便民高效,《条例》规范了发证工作的时限制度。对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审查、送样检验、审核发证等各个工作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缩短了企业取证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条例》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中涉及的“日”,是指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中间也不包括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

问题五: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另外,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也要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

《条例》对企业获证后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应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为防止企业获证后放松自我要求,忽视内部管理,防止后续投入不足,企业素质下滑的情况,《条例》对企业取证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规定了企业获证后必须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义务,持续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必备的生产条件、必要的检测能力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不得降低取证时的生产条件;

二是要求企业应定期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三是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持续保证生产条件,未按规定标注标志,无证生产、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为无证生产和无证产品提供便利,未妥善保存被查封扣押财物,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伪造和冒用证书涂改,转让证书,骗证等各项违法行为,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采取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吊证、罚款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问题七: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另外,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问题八:

未获证企业擅自生产或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擅自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营业执照里面有包括农业机械的就可以了。

如果是厂家,需要生产许可证。

如果是经销商,需要授权许可证。

DB51T

379-2017 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 通用技术条件

具备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 农业机械研究生大学排名

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 农业机械研究生大学排名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机械研究生大学排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 1、农学考研学校排名
  • 2、机械考研院校排名
  • 3、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考研怎么选择学校
  • 4、机械工程专业考研学校排名
  • 5、研究生农业机械化专业最好的大学都有那些啊?
  • 6、机械工程专业研究生院校实力排行榜

1、排名前3名的大学是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

2、在进入全国前100强的高校中,农业类院校有5所上榜,分别是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

3、普通一本 新疆农业大学,软科排名第316名,武书连排名第324名,校友会排名第184名,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普通二本,其中,农业资源与环境、农学、园艺是国家重点专业。

1、机械考研院校排名如下: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是“机械五虎”之首,其机械工程系历史悠久、极具底蕴,六年前,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重新组建,精英荟萃,学科实力从国内第三直接冲击到了第一的位置。

2、机械考研院校排名如下: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工大创立于1920年,隶属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一所以理工为主,理、工、管、文、经、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家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大学之一。

3、比如湖南大学、中南大学、重庆大学,属于985,机械专业排名在5%~10%,尽管地处中西部,但都是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城市发展水平不错,综合考量是不错的选择。

4、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考研学校排名如下:(1)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Tsinghua University School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坐落于北京市。学院是清华大学的二级学院。

5、机械类研究生院校排名: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始建于1932年,其前身为清华大学工学院机械工程学系,是清华最早成立的工科系之一。

6、机械考研调剂院校排名如下: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农业机械化及自动化专业开设的学校有:东北农业大学,江苏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吉林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塔里木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等等。

机械专业考研最好的学校为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

东北农业机械考研主要有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科技大学等学校的农业机械、农业工程、农业机械及其自动化、农业机械与装备、植物保护机械等专业。

1、比如湖南大学、中南大学、重庆大学,属于985,机械专业排名在5%~10%,尽管地处中西部,但都是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城市发展水平不错,综合考量是不错的选择。

2、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上溯于1913年上海工业专门学校设立的电气机械科,是上海交通大学历史最悠久的院系之一。

3、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是“机械五虎”之首,其机械工程系历史悠久、极具底蕴,六年前,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重新组建,精英荟萃,学科实力从国内第三直接冲击到了第一的位置。

4、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考研学校排名如下:(1)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Tsinghua University School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坐落于北京市。学院是清华大学的二级学院。

5、机械工程专业考研学校排名: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济大学,吉林大学等等。

6、机械类研究生院校排名: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始建于1932年,其前身为清华大学工学院机械工程学系,是清华最早成立的工科系之一。

1、2022-2023农业机械化工程考研学校排名中国农业大学、浙江大学、江苏大学。

2、中国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的最好。农业工程系以国家农业工程一级学科和农业机械化工程、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两个二级学科为支撑点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其中农业机械化工程系国家级重点学科。

3、中国农学专业考研排名较好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的学校有: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

4、排名前20位高校都是为各省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的学霸们准备的。对于普通的理科生来说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选择那些非211工程大学可能也更适合自己。

5、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考研选择:中国农业大学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学科实力、学习条件、实验条件等均是最佳的。然后西北农林、华南农大、华中农大、南京农大、山东农大、扬州大学等的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也都是很不错的。

1、机械顶端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的学校是清华农业机械的研究生学校排名,哈工大,浙大,西交,上交,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北航。接下来是大连理工,北理,吉大,同济,重庆大学,北科。

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 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 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 1、水肥一体化的适宜范围有哪些?
  • 2、初中毕业生读中专技校,农业机械使用与维修和机电一体化哪个好些?_百度...
  • 3、开设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专业的高职院校有哪些
  • 4、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专业毕业出来干什么?

试验示范表明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采用微喷水肥一体化技术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小麦、玉米平均增产10%~20%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一年两季亩节水110米3以上。

水肥一体化管理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和上传作物种植环境及生长态势信息,接收模型系统推送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的最佳最合理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方案,并负责解析和准确执行灌溉方案,实现实时、精准、科学灌溉与施肥。

该项技术适宜于有井、水库、蓄水池等固定水源,且水质好、符合微灌要求,并已建设或有条件建设微灌设施的区域推广应用。主要适用于设施农业栽培、果园栽培和棉花等大田经济作物栽培,以及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作物。

机电一体化是专科院校里面的专业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在本科院校里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我学的就是这个专业。

难度和课程强度机电一体化略高一点点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就业范围机电一体化大一点。

机械制造专业比较好。2个方面:因为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是个大方向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方向主要是机械的制造和自动化机械的制造。

两者都不是“更好”的,而是更灵活的,无论您学习机械工程,应用物理学,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物理学,电子工程,控制工程,机器人学还是非线性动力学,都可以无休止地接触物理学。

现在男孩子中专学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焊接技术与自动化等专业比较好。

1、四川省荥经县职业高级中学开设的专业有农机设备应用与维修(汽修)、电子信息技术、会计事务等等。四川省荥经县职业高级中学始建于1984年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占地60亩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位于四川省荥经县附城乡。学校是一所经省教厅批准的公办职业高级中学。

2、海南省民族技工学校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对应职业: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农机修理工 专业方向:农业机械运用、农业机械维护、农业机械营销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农业机械使用、维修和营销人员。

3、原平农校开设的专业有:园林绿化、电子商务、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等等。

4、临沂农校有畜牧兽医、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机电技术应用、数控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整车与配件营销、计算机应用、会计、电子商务、旅游服务与管理、音乐、服装设计与工艺等专业。

5、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开设的专业有农机设备应用与维修、数控技术应用、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等等。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创建于1958年,隶属于山西省农机局。1980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中专,2000年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6、文昌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继续学习专业举例:高职: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本科: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基本学制:3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农业机械使用、维修和营销人员。

1、就业方向:农业机械运用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农业机械维护,农业机械营销以上就是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详细介绍。想要农业机械的运用与维护了解更多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专业有哪些学校开设可访问开设学校名单。

2、农业机械与设备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农业机械和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农业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工作。

标签:农业机械   生产   许可证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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