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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最新消息(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 重庆农业扶持政策)

来源:http://1zy.cn/ 作者:第一中药材网 发表于:2023-11-12 19:39:47 人围观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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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最新消息

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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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自己不想种地了把地送给同村村民种可以吗?有什么注意的?
  • 2、土地流转补贴多少钱一亩?
  • 3、土地转让合法吗
  • 4、农转城在重庆巴南区的补偿标准

我认为可以。

如果你有其它收入高的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管理自己的土地,你有权利把自己的土地让给同村的村民种植,其它人种植也可以。可以免费也可以出租或流转,价格问题只要你们双方都能接受就行,即不撂荒又增加了收入。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自己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户,但是我觉得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以免日后引起麻烦。

1):和对方说清楚自己土地的数量,别到最后一亩地变成9分地就麻烦了。以及地补粮补归谁所有,转让年限可以一年一续,也可以几年,但转让时间不能超过我们农村土地承包的年限。如果土地被征用,你有权收回自己的土地,自己能够受益。2):对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可用于非农业建设,不能硬化地面,也不能破坏土地结构。你如果有时间就去地里转转,做到心中有数。3):如果你要流转土地,千万要有书面合同,经村委会同意盖章,上报上级土地部门批准,以后如果出现什么问题,有理有椐,维护自己的权益。4):现在农村土地都已确权,国家对土地也越来越重视,优惠政策和补贴力度也越来越大,不能轻易退出土经营权的权力,如果长期退出,以后农村有什么好事就没你的事了。

我有十多亩土地,自己又种地又干别的工作,没那么大精力,就把我的2亩地让给我种地的邻居种了,一亩地200块钱,和他说好了,我可以随时收回。把丑话说在前头,你可以不种,我也有收回的权力,别造成双方都不愉快。

一般农村把自己的地让给同村人种,感觉乡里乡亲的,都是口头协议,有时也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有证有椐。

这就是我认为需要你注意的几点,仅供参考。

承包50亩土地就可以领到补贴款,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农村承包土地必须达到50亩或以上才可领到补贴。 土地流转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的一项农业政策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通过转包、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出让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 那么土地流转国家补贴多少这个问题。

土地流转一般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土地流转补贴一般各个地方不一样。比如根据渝农发〔2022〕59号文件内容,202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230元/亩。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2022年土地流转进行有效耕种的,每亩大概有74元的地力保护补贴。

承包100亩土地进行耕种,如果承包人属乡村振兴办识别的监测户(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户),重庆农业种植土地转让我们县为发展生产,对种植不同的作物分别给予产业奖补政策,大概有以下几种:高标准水果园建设规模要求:新建或提档升级猕猴桃、葡萄、甜柿、李、梨、桃等小水果,建成高标准水果园面积达2亩以上,2022年未享受其它产业项目政策资金支持的,奖补3000元/亩。

高标准茶园建设规模要求:新建或提档升级高标准茶叶示范园(含乌龙茶、藤茶)面积达2亩以上,2022年未享受其它产业项目政策资金支持的,奖补500元/亩质量要求:达到标准化种植水平,茶园管理规范,修剪整齐、无病虫害发生,茶叶采摘完成。魔芋基地建设规模要求:按新发展高抗“软腐病”魔芋品种(鄂魔芋1号、远杂4号等)面积达到2亩以上,2022年未享受其它产业项目政策资金支持的,奖补2000元/亩。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如果转让土地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在协议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土地的转让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征求政府部门的同意,在乡政府的指导下把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建设人群(比如农业大户、家庭农村、农村合作社等)的话是合法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果符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47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区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专户,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当地年平均流转收益水平标准给予补偿,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农户协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照“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将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土地整理中心审查。

(三)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报区国土局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款拨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支付给转户居民。同时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农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农委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请区农委注销。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镇乡(街道)农业主管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五条 国土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八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补偿承担单位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承担单位可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十九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国土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农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方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补偿承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由补偿承担单位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或交易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五条 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区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第五章 监 管

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 重庆农业扶持政策

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 重庆农业扶持政策

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农业扶持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 1、种植行业国家扶持标准
  • 2、重庆种粮直补跟农业税挂钩么?补贴原则是怎样的?
  • 3、重庆市沙坪坝区对农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 4、重庆农村各种补贴在哪儿查
  • 5、重庆梁平县林下种中草药农业局有补贴没有

补贴标准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每个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资金不超过30万。河南省对于林下种植药材补贴的标准扶持对象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注册2年以上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国有林场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且从事林下中药材及其他种植业2年以上。

林下种植基地规模不少于300亩,带动农户数不少于30户。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但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基本上在100-500元/亩左右。下面介绍一些几个主要试点区域的补贴标准。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适度规模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种地大户国家补贴政策如下:种地大户要符合一定的标准: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5261地50亩以上,种植一季4102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1653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葫豆、高粱。

种植果树类项目要求的基本标准是连片种植40亩以上,土地承包期5年以上。项目建成完成后按程序申报,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审核评审后实施相应补贴。

1、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廉洁自律的意识,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

2、2004年。粮食的电流效率低,农民收入特别困难的问题的主产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题型粮农民收入,抢占农民的重点收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掌握了基本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主要产区。

3、种粮补贴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实质是中央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也称作粮食直补,与此类似有农机补贴等,均是中央的惠民政策。

1、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为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重庆采取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的是土地换社保重庆农业种植政府补贴的拆迁政策措施,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并确保农民进城后的生活无忧。土地换社保就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来置换为给农民的社保。

2、根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沙坪坝区共有低保对象44万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人民币。此外,沙坪坝区还有一些困难群体,包括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等,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3、红岭溪谷地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回龙坝村沙湾社。

4、根据《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消费者置换新能源乘用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元—3000元补贴。

1、粮食补贴查询可以用重庆市民通的办事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步骤如下:通过重庆市民通查询点击办事 打开重庆市民通,点击办事。点击地市特色 进入办事页面,点击地市特色。

2、点击人社局小程序 首先在微信中点击当地的人社局小程序进入。点击【一卡通】 在页面底部点击【一卡通】选项。点击【惠民惠农】 接着在展开的列表中点击【惠民惠农】选项。

3、一卡通查询,查询一下“一卡通”,看看有没有直补金到账。12316查询,“12316” 是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手机查询,现在有不少地区都已经开发了线上查询的方式,进行查询。

4、农业补贴怎么查询?查询“一卡通”,如果没有直补金到账,您可以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也可以拨打“12316”全国农业公益服务号码,咨询您所在地的粮补发放情况。

5、查询一下“一卡通”,农民朋友们有空可以去信用社查询一下,看看有没有直补金到账。每年当地的金额都会有公布,到县财政局或者乡镇政府或者财政所农业站等地方就可以找到。

1、2,良种补贴政策。农民购买国家指定地点出售的优质良种,可以获得补贴,每斤或每亩补贴也是根据不同地区不一样。 3,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根据合作社提交的申请,经过政府部门的可行性分析,给与一定的补贴。

2、法律分析:中央财政对林下种植中药材补助试点资金8亿元,在各个地方,对林下种植药材的补贴标准都不一样,基本是在100-500元/亩之间。

3、法律分析:种植药材国家并不会给予补贴,但各个省市的政府对这方面的种植项目会有扶持补贴政策,各地的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的。接下来介绍一下几个省份的具体补贴标准。

4、中央财政对林下种植中药材补助试点资金8亿元,在各个地方,对林下种植药材的补贴标准都不一样,基本是在100-500元/亩之间。

标签:土地   农村   退出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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