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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筹划政策农业税收分析(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政策执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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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筹划政策农业税收分析

农业税收筹划政策农业税收分析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税收筹划政策,以及农业税收分析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 2、如何合理筹划税收
  • 3、增值税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 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 5、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方法.
  • 6、农业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措施有哪些

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农业税收筹划政策,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2.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3.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4.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农业税收筹划政策: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5.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一、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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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农业税收筹划政策,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农业税收筹划政策,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7、营业税优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二、分析

农业税收指的是农业税收筹划政策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上按税种性质对税收分类的一个类别。一般是指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收以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部农业财务司及地方各级财税机关负责征收。

三、农业税收那一年取消的农业税收筹划政策

2006年。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标志着在中国存在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将彻底成为历史。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税收筹划政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并自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农业税收筹划政策;但是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如果企业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品,则增值税不得减免,因此,为农业税收筹划政策了达到抵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即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将生产农产品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进行分立,这样,就变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易,以达到抵税的目的。

(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及税收筹划

1、废旧物资收购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农业税收筹划政策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和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之间存在税负的差异,因此可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如果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生产企业直接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虽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必然带来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对各种方式下企业可能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企业合理避税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收购废旧物资,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样,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政策执行PPT

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政策执行PPT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税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税政策执行PPT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税是什么时候取消的
  • 2、为什么之前的农业税政策制定以及改革不提倡免农业税?
  • 3、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 4、涉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5、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 6、农业税收政策是什么

农业税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扩展资料:

取消意义

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

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中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四百亿的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二点几,但今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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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之前的经济状况、农业发展水平和其他因素并不能解决免除农业税后所带来的主要问题。

拓展资料:

一、农业税基本介绍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二、农业税改革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三、农业税改革问题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巨大成果,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税费改革后存在的不容忽视的诸多问题。

1.乡村负债数额大,债务化解难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缓慢,财政困难,保稳定与谋发展矛盾突出,同时不少地方和相关部门债务风险意识淡薄,监督不到位,管理混乱,多年来,兴修农田水利、村村通水泥路项目贷款、道路修建养护、农村教育、救济等费用形成了巨额乡村债务。

2.基层收入甚微,机构正常运转困难

大部分乡村集体财力微薄,乡镇只剩下为数极少的工商税,取消了原先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财务开支的税费项目,乡镇可用财力极少。县对乡镇只能保人员工资发放,对村的转移支付更少。尤其是边远贫困山区,行政成本高,工作条件差,工资补助没保证,干部思想不稳定。

3.历史欠账较多,遗留问题难解决

税费改革后,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有事难议、难做,税费尾欠难解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及跟踪监督不够。

4.学校经费捉襟见肘,义务教育投入不足

农村学校实行了“一费制”,取消了教育集资,使得农村教育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5.农村欠税无法偿还,垫税包袱无力解决

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垫付的农业税数额巨大,无力解决。

6.债权无法清回,资产难以盘活

应收未收款项由于逾期时间长,不良债权比较大,没有得力办法消赤减债,导致资产难以盘活,想办的事没法办。

一、正面回答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农业税政策的所得农业税政策,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税政策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农业税政策,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7、营业税优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二、分析

农业税收指的是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上按税种性质对税收分类的一个类别。一般是指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收以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部农业财务司及地方各级财税机关负责征收。

三、农业税收那一年取消的?

2006年。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标志着在中国存在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将彻底成为历史。

一、正面回答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农业税政策,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业税政策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业税政策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农产品时,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二、分析详情

农业税政策现行农业税试点

农业税政策现行农业税试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税政策现行,以及农业税试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 2、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 3、农业税收政策是什么
  • 4、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 5、农业税是什么时候取消的

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89)市税三字56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2、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承受荒土、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农业特产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七)农业税减免的有关规定。 1、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移民开荒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在宅旁隙地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迅速提高农业科学水平,推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条例规定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试验的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 鉴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我国幅员辽阔,每年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为了帮助灾区农民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照顾灾区人民的生活,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的要求在农业税上的体现,这主要包括对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此外,校办农场、部队1961年以后的新开荒地以及良种示范繁殖农场的繁殖良种部分的农业税都可以享受优待减免待遇。 (八)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九)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正面回答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农业税政策现行的所得农业税政策现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农业税政策现行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7、营业税优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二、分析

农业税收指的是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上按税种性质对税收分类的一个类别。一般是指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收以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部农业财务司及地方各级财税机关负责征收。

三、农业税收那一年取消的农业税政策现行

2006年。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标志着在中国存在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将彻底成为历史。

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农业税是免受政策。农业税是指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农业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农业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狭义上的农业税仅指农业税,它是国家对从事土地耕种的粮食作物、薯类作物以及经济作物的农户和单位所征收的一种收益税。取消农业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方政府和社会乱收税、乱收费的情况,促进地方政权的廉洁和巩固。农村很多地方政府不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税标准征收。有的地方按人口征收,有的地方则按土地的多少征收。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税源,随意扩大税种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或者借征收农业税“搭车”收费,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而取消农业税可促进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涉及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2、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税

农业税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农业税政策现行的纪念邮票农业税政策现行,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政策现行,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在农业税政策现行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农业税政策现行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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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请问,农业企业即搞“蔬菜大棚”养殖的,相关税费有那些规定,是否免税,具体免哪些税种。谢谢!
  • 2、农村合作社需要交税收吗?国家有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吗?
  • 3、2000年3月2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的《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是什么?
  • 4、农业补助政策相关问题,请教大神~~!!
  • 5、农业公司转让承包的山地和山上种植的果树,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农业企业即搞“蔬菜大棚”种植的,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理由农业税费政策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农业税费政策汇编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销售农产品。

不含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减按13%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率计算扣除;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业薄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销售本单位初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以免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丈夫等增值税。RY和水产养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征收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年第113号)规定,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业综合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文化片等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和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和农用薄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对种子、养殖者、鱼类和非营利野生动植物资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3L号)规定,为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科学研究而进口的种子税、牲畜和鱼苗,可以暂予征收。

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马、驴、牛、猪、羊、畜等可以得到改善。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的最低最惠国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实行低税率增值税政策和简易征收增值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农产品,可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2、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年第8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作社及其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采购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印度工业企业签订的农业副产品采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个别农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通知》(1988年第37号)规定,农作物、林业、畜牧业、牲畜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从其所得中扣除。

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类和渔业;种植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种植中药材;种植树木;畜禽养殖;林产品的收集;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海洋捕捞。

(二)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洋和内陆农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建议的批复》(财农办发[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上升。

4、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个人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后。

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双户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渔业,经营项目为农业税(含农特产)。属于税收、牧业税范围的,从“四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合作社建立目的

一是合作社有利于种地走向企业化,更好的提高了生产力,提升了自身农产品的销售量。

可以相互对比一下,同样是1000亩的苹果,成立了合作社,在这个合作社的渠道销路下,苹果销售的渠道明显更多,价格明显更高,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滞销发生的几率比较低。

二是扩大经营规模。

在很多农村,成立合作社的发起人一般也是农业领域闯出一片天地的人,有着以往的种植经验或者农产品销售经验。但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又不够种了,于是就成立合作社,一方面带动乡里乡亲的致富,一方面也扩大自己的利润,实现双赢的局面。

三是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补贴。

不得不说,很多成立合作社的创始人初期都是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鼓励。这个政策的鼓励不是说上来就给钱那种。而项目的申报性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合作社

2000年3月2日,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试点。

通知规定: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农民上缴的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村提留,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

下面是关于合作社等的一些补偿政策,希望对农业税费政策汇编你有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一、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第十九条 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税费政策汇编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主要内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生产服务行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

{主要内容}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农机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林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渔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14号)

{主要内容}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开展机耕、机收、植保和机插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 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

{主要内容}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主要内容}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五、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用地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十、用电政策《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6〕23号)

{主要内容}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产品养殖、内陆水产品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41元

1-10千伏

0.621 元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元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元

1-10千伏

0.370 元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元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元

1-10千伏

0.103元

十一、用人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信贷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提供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标签:农业税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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