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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生物质能产业政策(农业用具出口政策法规农业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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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生物质能产业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政策如下: 1、根据《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3、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扩展资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生物质能资源非常丰富,发展生物质发电产业前景广阔。一方面,我国农作物播种面积有1.6亿公顷,年产生物质约7亿吨;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森林面积近2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0.36%,每年可获得生物质资源量约8亿至10亿吨。此外,我国还有5400多万公顷宜林地,可以结合生态建设种植农植物,这些都是我国发展生物质发电产业的优势。发展生物质发电产业是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能源供应体系,突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制约的重要途径。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研究显示,2006-2012年,我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逐年增加,由2006年的140万千瓦增加至2012年的800万千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3.71%,表明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较快。但是,我国的生物质发电主要停留在示范项目阶段,并未形成大规模合理利用。生物质发电在我国电力生产结构中占比极小,在我国新能源发电结构中占比仅为1/10左右。 前瞻产业研究院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研究小组分析认为,在这一系列目标的引导下,“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迎来生物质发电厂建设的高潮,为涉及生物质发电的企业将带来积极影响。同时,随着国家对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生物质能产业将步入快速发展的高峰期。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补助政策如下: 国务院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中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技支撑,试点示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以及大力推进产业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009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7条: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 国家各部委相关政策 国家发改委的“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中示范内容有: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农作物秸秆、林木枝桠材、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生物质为原料,生产颗粒状、棒状和块状等致密成型燃料,主要用于为农村和小城镇居民提供炊事、取暖等生活燃料,多余产品可向市场出售。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完善生物质成型技术,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商业化经营模式。 农业部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重点在东北粮食主产区、黄淮海粮食主产区和长江中下游粮食主产区建设村镇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示范点500处。 财政部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长期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第四点: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任务。(二)利用非粮食资源。加快农区和半农区节粮型畜牧业发展,积极推行秸秆养畜。转变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科技部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第4点农业中的重大项目(1)农林生物质工程。以充分利用我国农林生物质材料、促进循环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作物秸秆、林业采伐及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及能源植物为主要原料,重点研究高活性糖化酶和纤维素酶制造、共代谢基因工程菌构建、非相变产物分离、分子合成、接枝共聚、生物可燃气高效转化、低成本农林生物质集储、专用能源植物培育等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农林生物质转化过程中降解与改性、分离与合成、能源和材料转化等环节的技术瓶颈,构建农林生物质转化创新技术平台。 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中三、再生资源第16项综合利用的资源指: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产品是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技术标准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是: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介绍了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技术集成创新工程: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是以玉米秸秆制取低浓度酒精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果蔬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粮食技术为核心技术,集成 “玉米秸秆固体燃料成型技术”、“秸秆酒糟饲养牛、羊、鹅、鸭技术”、“畜禽粪污沼气发电技术”、“发酵牛粪养蚯蚓技术”、“蚯蚓养鸡鸭鱼生产绿色食品技术”、“有机肥生产技术”、清洁能源入户工程等技术,形成秸秆处理零排放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化模式。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详情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生物质资源以林业和农业废弃物为主 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主要包括农业废弃物、林业废弃物、畜禽粪便、城市生活垃圾、有机废水和废渣等,每年可作为能源利用的生物质资源总量约相等于4.6亿标准煤。其中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约4亿吨,折算成标煤量约2亿吨;林业废弃物资源量约3.5亿吨,折算成标煤量约2亿吨;其余相关有机废弃物约为6000万吨标准煤。 生物质发电保持稳步增长势头 随着国内大力鼓励和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发电投资热情迅速高涨,各类农林废弃物发电项目纷纷启动建设。我国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产业呈现出全面加速的发展态势。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达到2254万千瓦,同比增长26.6%;我国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473万千瓦;我国生物质发电量111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4%,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 生物质能占可再生能源比例逐步扩大 从我国能源结构以及生物质能地位变化情况来看,近年来,随着生物质能发电持续快速增长,生物质能装机和发电量占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不断上升。具体表现为:2019年我国生物质能源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占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分别上升至2.84%和5.45%。生物质能发电的地位不断上升,反映生物质能发电正逐渐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新生力量。 垃圾燃烧发电占比不断提高 根据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2019中国生物质发电产业排名报告》数据,截至2018年,我国已投产生物质发电项目902个,并网装机容量为1784.3万千瓦,年发电量为906.8亿千瓦时。 其中: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为321个,并网装机容量为806.3万千瓦,较2017年增加了51个项目、105.5万千瓦装机容量。而垃圾发电项目已达到401个,并网装机容量为916.4万千瓦,较2017年增加了63个项目、191.3万千瓦装机容量。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01个,并网装机容量916.4万千瓦,年发电量为488.1亿千瓦时,年处理垃圾量1.3亿吨。 沼气发电项目180个,较2017年增加44个;装机容量为61.6万千瓦,较2017年增加11.7万千瓦;年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达到24.1亿、21.4亿千瓦时,较2017年各增加2亿、2.1亿千瓦时。 2018年农林生物质发电全行业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为4895小时,同比2017年减少774小时。装机容量增加约105.5万千瓦,但是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和2017年基本持平,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转为热电联产,供热量增大;二是行业原料成本固定,但是盈利能力减弱,发电补贴未能及时下发,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最终导致停产。自2017年开始,垃圾焚烧发电装机增速明显高于农林生物质发电,装机装量超过农林生物质发电。到2018年,垃圾焚烧发电装机容量高于农林生物质发电约110万千瓦,上网电量高于农林生物质发电约35.7亿千瓦时。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生物质能发电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 生物质装机和发电保持稳步增长势头 占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持续增长 在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生物质能发电投资热情高涨,各类生物质发电项目纷纷建设投产等推动下,我国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产业呈现出全面加速的发展态势。 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19年,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473万千瓦,累计装机达到2254万千瓦,同比增长26.6%;全年生物质发电量111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4%,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 截止2020年底,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543万千瓦,累计装机达到2952万千瓦,同比增长30.1%。全年生物质发电13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4%。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 垃圾焚烧发电占生物质发电新增容量半数以上 新增垃圾焚烧发电并网容量占比过半。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生物质发电新增并网容量553.6万千瓦,同比增长接近70%。其中,垃圾焚烧发电315.0万千瓦,农林生物质发电226.2 万千瓦,沼气发电12.5万千瓦。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利用小时数2018年开始逐年走低,主要原因是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拖欠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影响较大。根据统计,2019年利用小时数超过5000小时的项目为188个,总装机为526万千瓦。据此判断约50%的项目在承受电价补贴拖欠的压力下,仍坚持项目正常运营。 垃圾焚烧发电持续保持较高增速 国内生活垃圾清运量和无害化处理率保持持续增长,对于垃圾焚烧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为满足垃圾焚烧消纳生活垃圾的需求,随着垃圾焚烧发电市场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和乡镇移动,垃圾焚烧量将持续保持增长。 垃圾焚烧符合我国中长期规划,成长确定性强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用具出口政策法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产品出口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农林牧渔业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免收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这不太清楚 中国这么多人口出口农业用具出口政策法规的很少; WTO有关农产品出口限制的规定及我国的立场 由于目前国际农产品价格飞涨,许多国家已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实行出口限制或禁止措施,阿根廷、印度、埃及、越南、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泰国等已限制小麦、大米、大豆、食用油及其农业用具出口政策法规他粮食产品的出口,以保障国内供给和保持食品价格稳定。WTO部分成员对出口限制一直表示担忧,并试图在WTO框架下就此进行谈判。 由于我国自2007年底开始对粮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今后要特别关注WTO有关规定及最新谈判进展,以确保我国在该议题上的利益。对此,我们近期做农业用具出口政策法规了相关研究。 一、原有对出口禁止和限制的有关规定 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等农产品净进口国曾在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下对出口禁止和限制表达过强烈关注,后来随着八十年代农产品出现过剩,该议题被边缘化。 多边贸易体制原则上允许成员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关贸总协定(GATT)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分别对此提出专门条款。虽然GATT 1994第11.1条规定农业用具出口政策法规:“除关税、税费外(other than duties, taxies or other charges),不得对从其他成员进口或向其他成员出口采取禁止和限制”,但同时第11.2条提出了例外情况的解决办法,其中11.2(a)允许成员为避免或缓解粮食短缺而采取临时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在GATT的基础上对实行出口限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农业协定第12条规定:“依照GATT1994第11.2(a)对粮食实行的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应考虑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业委员会,并与具有实质利益的进口成员进行磋商并提供信息”。同时,农业协定还考虑到了发展中成员和粮食净进口成员特殊情况,农业协定第12.2条提出,“该规定第12条不适用发展中成员,除非采取措施的是相关粮食净出口国。” 二、目前出口限制议题谈判的进展情况 虽然目前出口限制不是多哈农业谈判的主要议题,但在近年农产品供需关系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日本在近期的农业谈判技术磋商中屡次强调其在出口限制方面的关注,WTO农业委员会特会主席在2008年2月模式案文修改稿中出口限制议题上对农业协定第12条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对成员采取的此类措施设定时间限制,未涉及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 修改稿的具体内容包括:“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在生效后90天内通报农业委员会;采取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的成员应提供理由;农业委员会每年通报并监督成员相关义务;成员可提请农委会注意其认为应通报的这类措施;现有的、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于多哈谈判实施期的第一年末取消;新的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受影响进口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 三、我国目前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条款 我国自去年年底开始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这符合GATT1994第11条的规定,即可以采取约束关税及税费措施实行出口禁止。然而,由于我国在入世时,对部分实行可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范围进行了承诺,而粮食产品不包括在内,因此对粮食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与我入世承诺不尽一致,已有部分成员对此表示关注。 同时,我对粮食及其制品还采取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非关税措施限制出口,这些措施属于约束关税及税费以外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因此孤立地对照GATT1994第11.2(a)和农业协定12条的规定,这些措施是可以使用的,并适用多哈农业谈判模式草案修改稿对此条的修订。但是,按照WTO的一般原则,在市场准入中对非关税措施的限制是最严格的,要求将这类措施转换为关税措施以便更加透明、可监督,并通过谈判逐步加以削减。如果根据此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措施,不一定站得住脚。 四、关于我国在农业谈判中相关立场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粮食产品除玉米和大米外大部分是净进口,而且长期看净进口将成为常态。考虑到世界农产品供求的长期趋势,以及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的供求的不确定性,我国应保留一定的保障国内供给和稳定价格的政策空间,包括通过非关税/税费措施。为此,我在农业谈判出口限制议题的立场是要求净进口发展中成员在出现国内粮食供应紧张情况时,拥有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权利。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第四条 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第五条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第六条 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以及农产品出口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一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其中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好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货物上道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四、可以退(免)税的货物所应具备的四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二,必须是已经报关离境的货物; 第三,必须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五、出口企业的登记及办税员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予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第一条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中规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六、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其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和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七、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即: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以上政策依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 10.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税字〔1997〕33号) 1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亦享受该政策。(国税发〔2001〕124号、财税字〔1997〕49号)。 12.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同意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依据:国税发〔1999〕 65号) 1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1〕60号) 14.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字〔2000〕25号) 15.转制的科研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9〕135号) 16.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17.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以上依据:财税〔2002〕208号) 18.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转联〔2001〕8号) 19.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84号) 20.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25号) 2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 二、企业所得税抵免所得额和抵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凡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措施,对于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政策累加执行(依据:国税发〔94〕229号)。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38号)
农林牧渔业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免收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转基因等生物技术的发展,美国农业的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产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内市场需求饱和,农产品过剩问题越来越突出。美国政府采取过许多办法包括实施休耕政策等试图解决农产品过剩问题,效果均不明显。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瞄准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推动农产品的出口。
2001财政年度,美国的农产品出口额高达535亿美元,是1970年73亿美元的7倍多。从世界市场的份额上看,美国农产品占有很高的比例:小麦出口占世界市场的45%,大豆出口占34%,玉米占21%以上。目前农产品出口占美国农业总销售的比例高达25%。
美国农业出口政策的战略性调整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整农产品出口方向,把重点转向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美国政府认为,不但美国国内农产品市场饱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也是“成熟的市场”,拓展潜力不大。因此,要大规模推动农产品出口,必须开辟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国家市场。在努力开辟世界各国市场的同时,美国还把一些经济发展快的发展中国家视为市场潜力巨大的“中产阶级”国家,把对这些国家(其中包括中国)的出口作为调整的重点。美国制定这样一个战略的依据,一是发展中国家粮食和农产品需求大;二是发展中国家花在食品方面的开支比例大,平均占收入的47%,三是发展中国家市场潜力大,2020年内世界农产品需求增长总量的85%将来自这些国家;四是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的增长,其市场对高质量肉类和果蔬产品的需求会迅速增加。
其次,大力增加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比例。近10多年来,世界粮食价格呈逐年走低趋势。因此,美国十分注重将粮食转化成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工作,既提高了出口价值,又增加了国内就业,一举两得。在美国农产品加工中,粮食转化率快速提高。在出口中,高附加值的产品增长十分迅速。据统计,1990年,美国利用谷物和大豆转化成的肉类产品出口价值,占这两类粮食生产总值的1.4%和1.8%。而到2000年,这个比例已经上升到4.3%和5.4%,10年中增加了约两倍。目前美国已经成为牛肉、猪肉、禽类产品的纯出口国。
第三,努力打破出口障碍,迫使别国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并减少农业补贴。从世界市场总体形势看,农产品贸易竞争日趋白热化,美国的出口虽然不断增加,但在市场总份额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缩小。美国认为,除了近年来美元价格过高对农产品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外,许多国家的进口关税过高是美国农产品无法大量出口的主要障碍。为此,美国近年来同许多国家举行了贸易谈判,农产品贸易是谈判的重点之一。目前美国已经同不少国家就农产品出口问题达成了协议,迫使一些国家降低进口关税,从而推动了美国农产品的出口。与此同时,美国还长期同欧盟和其他一些农业发达国家讨价还价,迫使它们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以增强美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进入21世纪后,美国的农业出口战略调整将不断加强,预计重点将放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继续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迫使其他国家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扩大转基因农产品的国外市场;二是大力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包括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和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等;三是保证出口渠道的畅通,包括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以及提高运输效率等;四是加大国外市场开发方面的投入,市场开发方面的支出将明显增加;五是继续将增长最快的一些国外市场作为重点来经营,政府将把向这些国家出口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提供更多的出口便利。 随着高科技对农业的投入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我国的农产品在近几年对外贸易中已经扩展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了很大的份额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使贸易逆差大幅度下降。2008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达630.2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12.88%。其中,农产品出口额310.3亿美元,增长14.16%。目前出口的主要农产品有:有大米、小麦、玉米、棉花,洋葱、葱类加工品 大蒜、蒜类加工品 辣椒、辣椒加工品 芋头、 西兰花、 花生、花生加工品、谷籽加工品等。主要是针对亚洲国家,对日本比较多。进口的包括蔬菜、食糖、植物油等。 像山东这边,有: 洋葱、葱类加工品 大蒜、蒜类加工品 辣椒、辣椒加工品 芋头、 西兰花、 花生、花生加工品、谷籽加工品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生物质能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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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农产品出口政策 ♂
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农产品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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