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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处罚(中药材处罚规定)(中药材多年生的品种(中药材多年生的品种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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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进、存、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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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

①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②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③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④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

①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②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③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④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⑤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⑥对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4)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管理

①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专库、分类储存,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②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措施;

③中药饮片庆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夏防季节,即每年5—9月份,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

④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⑤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

⑥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⑦每天应校对所有衡,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内外清洁,无杂物;

⑧中药饮片代客加工的场所、工具、人员应符俣有关卫生条件;

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处理按有关制度执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中,并采取有效措施。

(5)中药饮片的调配、销售管理

①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俣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②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③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处方内容配药、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④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⑤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⑥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扣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⑦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⑧配方营业员不得自带配方,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配,并向顾客讲清楚情况;

⑨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制度执行。

⑩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按规定价格计价,严禁串规、串级,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发票项目填写全面,字迹清晰。

(6)中药饮片代客加工

①代客煎药、打粉、制丸、熬膏、切片等必须按处方配料,按剂型加工;

②加工客料,要按营业员交来的重量逐笔复秤登记编号,加工成品必须符合各种剂型的质量标准;

③接到代客加工药料后,严格按照医师处方要求和药品特性,并按交货日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加工完毕后,立即将处方、发、发成品、订单一并送交营业员,以利顾客及时取药;

④其他零药加工按照处方或顾客需要处理;

⑤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7)顾客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中,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第三十五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第三十七条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五条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十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七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三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七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七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国内或者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中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目的在于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当然属质量问题,可以打电话12331举报药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和整改,药监部门会根据中药养护和管理办法对其处罚的。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殊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用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特殊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和被盗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须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三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3

  1.目的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应范围

  本制度所规定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4.内容

  4.1销售管理

  4.1.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送至各企业时,验收员应仔细核对实物与配送单信息是否相符,质量状况是否正常,信息相符且质量正常者签字确认验收,上柜陈列销售。如遇质量状况有疑问品种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后处理。

  4.1.2 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1.3 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证件(包括①身份证、②护照、③港、澳、台通行证、④军官证、⑤驾驶证等,不包括学生证),并作好《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表》,记录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顾客姓名、身份证号。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1.4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顾客需求量大大超过正常处方量或最小限购量时,应拒绝销售,并应及时上报质管部;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中药材多年生的品种(中药材多年生的品种叫什么)

中药材多年生的品种(中药材多年生的品种叫什么)

地黄是二年生或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一般种植地黄后,可以养护8-10年之久,它的主要的品种有深红色、白色或是粉色的,主要的作用就是供人观赏,所以经常被栽种到花坛、岩石园中,有很好的美化作用。地黄的生长能力很好,耐寒能力较强,也耐旱。

  地黄是一种二年生或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主要的品种有深红色、白色或是粉色的,经常被栽种到花坛、岩石园中,主要的作用就是供人观赏,还可以起到很好的美化作用。

  地黄并不是一年种一次,一般种植地黄后,需要8-10年之后,才能再次种植地黄,它的生长能力很好,有着很不错的耐寒能力,也能忍耐干旱。

地黄通常长在一些山坡上或者是路边,它的适应力非常强,几乎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而在一些低海拔的山上最常见。植株通常有10-30厘米高,茎干呈紫红色,它的根茎非常发达,因此生长力很强,很容易就能繁殖开来。

每到春天就能经常在野外看到地黄开花,不认识的话只要找它的花朵就知道了,就像个下垂的挂钟,也像个精致的小喇叭。在野外的杂草中显得格外美丽,因此很多人都会将它挖回家去养,当成盆栽观赏也不错。地黄四季都能生长,而且开花较多,因此十分受到欢迎。

适合种赤芍、白藓皮、防风、黄芪

中药主要由植物药(根、茎、叶、果)、动物药(内脏、皮、骨、器官等)和矿物药组成。因植物药占中药的大多数,所以中药也称中草药。

2.中药种植窍门:从实用角度,阳台种植可多多选择多年生的草药品种,虽然生长期慢,但妙在四季常绿,能够多次采摘,管理起来也比较简单粗放。与野地里相比,阳台上的光照通风条件有限,有药用价值的香味植物不易生病虫害,但弱光照条件对于这些植物的生长状况影响较大。因此可做些技术改造,如在阳台上放一面镜子,通过反射来增强光照。盆小蒸发快,盆大蒸发慢,尽量用一些大而深的盆。适宜家庭阳台种植的草药品种不少,既有一年生的(如罗勒、荆芥等),也有多年生的(如百里香、迷迭香、鼠尾草等),药性平和、药食两用的草药最适合阳台种植,如地黄、黄芪、北沙参、麦冬、丹参、藿香、紫苏等。如果要食用草药,一定要多学习中医药知识,并请专业人士鉴别和指导。

3.黑龙江省气候:黑龙江省属寒温带——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冬季漫长寒冷,夏季短促,西北端没有夏天。全年平均气温零下6—4摄氏度,一月零下32—零下17摄氏度,七月16—23摄氏度,西北部气温最低。温带、寒温带季风气候,冬季漫长而寒冷,夏季短促而日照充分,无霜期三—五个月,年降水量四百—七百毫米。全年无霜期多在九十—一百二十天之间。年平均降水量二五十—七百毫米之间,以小兴安岭、张广才岭迎风坡最多。全年降水的百分之六十集中在六—八月份,一九五七年七月一五日克山降水一七七.九毫米,为本省最大日降水量。春旱、夏涝、秋霜冻为主要自然灾害。是中国最冷的省份。

铁皮石斛是石斛的一种, 铁皮石斛,是石斛中的上品。澳洲香水石斛是一种兰科石斛属植物,分布于澳大利亚。

中药材大全(中药材大全图片及名称)

中药材大全(中药材大全图片及名称)

远志,这个名字希望用作男孩子名,寓意拥有这大的志向,有勇何前,展现出男孩子阳刚之气的特点。

子苓,音律优美,悦耳动听,适合女孩子名,展现出女孩子懂事,乖巧,有修养的气质特点。表达了父母对孩子健康的期许。

山奈,有一种日本风味,给人一种日本美女的感觉。

比如:

杜若,白英,茵陈,淡竹,苍术,半夏,豆蔻,银朱,附子,首乌,玉竹,川穹,郁金,佩兰,神曲,莲心,紫菀,橘红,苁蓉,蝉衣,青黛,海月,伏苓,雪蚕,竹茹,香薷,忍冬,紫萍,苡仁,守宫,玳瑁,辛夷,续断,栀子,香橼,紫珠,雪茶,空青,卷丹,景天,苏木,将离,鸳尾,陆英,兰茹,夏冰冬青,水苏,宛童。

功效讲解:

川柏:清热,燥湿,泻火,解毒。

半夏:药用植物,具有燥湿化痰,降逆止呕,生用消疖肿作用,兽医用以治锁喉癀。在西藏也有分布,海拔3000m左右。

马蔺(ligrave;n):多年生草本植物。根茎粗,叶子线形,花蓝色。叶子富于韧性,可用来捆东西,又可造纸,根可以制刷子。

子苓:植物形态菌核球形、长圆形、卵圆形或不规则团块。表面有深褐色、多皱的皮壳。

云苓:味甘、淡,性平。

天冬:天冬性寒,味甘,微苦。具有养阴清热,润肺滋肾的功效。

白芨(jī):多年生草本球根植物(块根),植株高18-60厘米。主要花期在春季,但依各地气候之不同,晚冬至夏初都可能开花。

苏木:为豆科苏木属植物苏木的干燥心材。

京墨:京墨味辛,吐衄下血,产后崩中,止血甚捷。治产后出血。

南星:南星又名山苞米、山棒子,为多年生草本植物。季抽花茎,顶端开出一大型花序。果实成熟时为红色,似玉米状。

贯仲:多年生草本,叶为单数羽状复叶,由根状茎密生成丛。

菘(sōng)蓝:又名茶蓝、板蓝根等。有清热解毒、凉血消斑、利咽止痛的功效。

寒水:中药名。是一种矿石中药材,清热泻火药,又称凝水石、水石、鹊石,本品为天然沉积矿物单斜晶系硫酸钙或三方晶系碳酸钙矿石。

徐长卿:最有典故的药名。传说文人门客徐长卿亲采一味草药为宋太祖赵匡胤治好了久治不愈的老胃病,却说不出此药之名,于是宋太祖将此味药材命名为徐长卿。实际上此药别名寮刁竹,并非一个好意象。但美好的典故似乎比潜在的意象更重要,人们依然喜爱这个名字。

忍冬:属多年生半常绿缠绕灌木。带叶的茎枝名忍冬藤,供药用。亦作观赏植物。中国大部分地区多有分布,不少地区已栽培生产,其中以河南、山东所产最为闻名。

空青:由于生成条件特殊,极不容易见到,是一种世上罕见的奇特矿石。

蔓菁:块根熟食或用来泡酸菜,或作饲料。

青黛:具清热解毒、凉血消斑,泻火定惊等作用,在古代亦常用于印染布匹、画眉等。

繁缕:有清热解毒;凉血;活血止痛。

商陆:根入药,以白色肥大者为佳。

木蓝:具有清热解毒,凉血止血之功效。

叶上秋

及己([jiacute; jǐ):功能有:舒筋活络,祛风止痛,消肿解毒。

常山:具有涌吐痰涎,截疟之功效。

箬(ruograve;)兰:主要花期在春季,但依各地气候之不同,晚冬至夏初都可能开花。主要用于收敛止血,消肿生肌。

杜若:理气止痛,疏风消肿。

月见:可治疗多种疾病,调节血液中类脂物质,对高胆固醇、高血脂引起的冠状动脉梗塞、粥样硬化及脑血栓等症有显著疗效。

朝颜:就是牵牛花,清晨花开,傍晚花谢。

陵游:龙胆也是重要的药用植物,其根和根茎入药具有清热、泻肝、定惊之功效。

芣苢:读作fuacute; yǐ,即车前草,多年生草本。

香薷:香薷能发汗解表,化湿和中,利水消肿。

风藤:子房球形,浆果球形,褐黄色,5-8月开花。

白前:入药功效:辛、苦,微温。降气化痰,止咳。

五加:,属伞形目,五加科灌木,高2-3米;节上通常疏生反曲扁刺。花黄绿色。

一般中药的价格在40元左右,但是有的珍贵稀有药材相对来说比较昂贵,中医店和药店的价格也有一定的差别,总体来说不影响。比如枸杞党参五味子这几种中药材相对昂贵是根据珍藏的时间和重量来决定价位的。看中医最好去有对应的合格证高的靠谱点的。

清骨凤 墨旱莲 胡故子 叶下红 苏合香 夜交藤石决明 半夏 天南星 凤凰衣 龙胆 海金沙芸蒿 山川柳 满天星 地新 荆芥 龙子衣 花蕊石百辣云 辛夷 白头翁 白薇 白芷 白英 铺地锦锦灯笼 寒水石 决明子 墓头回 青葙子 当道忍冬 鸦胆子 夜明砂 银柴胡 千金子 续随子商陆 莺爪风 川楝子 化橘红 威灵仙 半枝莲徐长卿 景天 重楼 龙癸 飞蓬 紫萱——————未完,但我懒得续了

中草药名称大全

酸浆 酸模 碱花 磁石 豆姜 蝉衣 熊胆 蝉蜕 辣蓼 赭石 蕤仁 蕲蛇 樟脑 稻芽 僵蚕 蝼蛄 鲤鱼 熟地 漏芦 鹤虱 薤白 薯莨 薄荷 橘白 橘皮 橘红 橘核 燕窝 靛蓝 糙苏 鲮鲤 壁虎 檀香 蒿本 爵床 藕节 礞石 瞿麦 藿香 蘑菇 鳖甲 蟾酥 麝香

一见喜 一见消 一点红 一枝香 一叶萩 一条鞭 二叶律 丁子香 丁公藤 七星草

七叶莲 人中白 八月札 八角枫 八角莲 八厘麻 九里明 九里香 九龙根 九节茶

九香虫 了哥王 刀伤木 三七草 三叉苦 三分三 三白草 三枝枪 三角草 三颗针

干石斛 土木香 土贝母 土三七 土当归 土荆皮 土茯苓 土党参 土大黄 土牛膝

土人参 土木鳖 土槿皮 土鳖虫 大头陈 大血藤 大红袍 大青叶 大青盐 大力参

大力子 大风子 大贝母 大飞扬 大马勃 大黄炭 大洞果 大茶药 大茴香 大豆卷

大麻仁 大蓟炭 大腹皮 大紫草 山栀皮 山栀茶 山茱萸 山羊角 山豆根 山梗菜

中药材大全及图片大全(各类中药材图片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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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志,这个名字希望用作男孩子名,寓意拥有这大的志向,有勇何前,展现出男孩子阳刚之气的特点。

子苓,音律优美,悦耳动听,适合女孩子名,展现出女孩子懂事,乖巧,有修养的气质特点。表达了父母对孩子健康的期许。

山奈,有一种日本风味,给人一种日本美女的感觉。

中草药原色图谱

本书精选了最贴近我们生活的300余种中草药,以药材的功效为纲进行分类,分别从药材名、拉丁文、别名、来源、动植物形态、原植物生境高清照片、采制、药材性状、药材高清照片,以及药材性味、功效、主治、用法等方面入手予以详细介绍。同时,附上著名中医药专家在临床上的有效验方或中医典籍所载的经典验方。

配有验方,所治疾病、用药克数、用法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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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内全页欣赏,全彩图,图片高清。

实用性强,适合所有中医中药爱好者使用。

正常,网上价格是透明的,相当于批发价和进货价,药店对个人销售是零售价。国家对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的中药饮片零售价不限价。1元进的货,卖1000元也可以,只要你不是强迫购买。

人参 人发 卜芥 儿茶 八角 丁香 刀豆

三七 三棱 干姜 干漆 广白 广角 广丹 大 大戟 大枣 大蒜 大蓟 小蓟 小麦 小蘖 山丹 山茶 山奈 山香 山枣 山栀 山姜 山 山楂 川羌 川军 川连 川朴 川乌 川柏 川谷 川断 川椒 川贝 川芎 马兰 马辛 马菜 马莲 马宝 马勃 马蔺 卫茅 子苓 天冬 天虫 天龙 天雄 天麻 元胡 元参 木瓜 木耳 木莲 木香 木通 木贼 木豆 木笔 木蓝 牙皂 瓦松 瓦韦 贝子 贝母 贝齿 牛至 牛黄 牛膝 牛蒡 见愁 手参 毛鸡 毛茛 毛姜 升麻 升登 丹砂 丹皮 丹参 乌茜 乌韭 乌药 乌头 乌桕 乌梅 方海 六曲 文元 文蛤 仁杞 双花 双皮 水花 水萍 水韭 水莽 水蛭 巴豆 玉桂 玉竹 玉金 甘松 甘草 甘遂 艾叶 艾片 艾蒿 石韦 石耳 石灰 石斛 石膏 石榴 石燕 石竹 石蜜 龙胆 龙齿 龙骨 龙葵 龙脑 龙眼 归尾 田螺 申姜 生地 生姜 生军 仙茅 及巳 片苓 白及 白芨 白求 白术 白芍 白芷 白英 白矾 白果 白前 白丑 白参 白苏 白降 白蜜 白蔻 白蔹 白微 玄参 半夏 地龙 地黄 地椒 地榆 地笋 地锦 杞子 朴硝 芒硝 朴硝 西瓜 西羌 列当 百合 百部 当归 当药 中草 曲莲 肉桂 肉果 朱砂 向前 竹叶 竹苓 竹沥 竹菇 竹黄 血余 血蝎 全蝎 全参 全草 合欢 合萌 守宫 冰片 决明 米仁 羊角 羊乳 羊蹄 灯草 防己 防风 红花 红根 红粉 红参 红糖 红藤 红升 豆豉 麦冬 麦芽 赤芍 赤药 赤箭 芫花 芫荽 苁蓉 砂仁 花椒 芥子 苍术 芜荑 芹菜 芡实 芦荟 芦根 芦丁 苏子 苏木 苏叶 杏仁 杠板 杜仲 杜衡 杜松 辰砂 园参 旱芹 旱莲 岗松 岗梅 牡蛎 杜桂 皂角 佛手 佛片 条苓 龟甲 龟板 忘忧 辛夷 良姜 谷芽 羌活 远志 连翘 沙参 沙棘 沉香 没药 诃子 没石 陆英 灵芝 鸡头 阿胶 阿魏 陈皮 附子 青皮 青果 青蒿 青黛 苦木 苦参 苦菜 苦酒 茄根 苡仁 茅莓 茅根 枇杷 松节 松音 松脂 松塔 松醇 郁金 虎仗 虎刺 虎骨 果导 昆布 岩陀 知母 侧柏 乳香 灸草 佩兰 狗宝 狗脊 迭达 夜合 京墨 官桂 空青 卷柏 卷丹 油葱 法夏 泽兰 泽泻 泡参 降香 饴糖 细辛 玳瑁 珍珠 荆芥 茜草 荜拔 草乌 草果 茶油 茵陈 茯苓 茯神 荠菜 荠草 莎草 莽草 药芹 茴香 胡桃 胡椒 南星 南藤 枯矾 枯草 枯苓 柳叶 柳芽 柳枝 枳壳 枳实 桅子 枸杞 柿蒂 柿霜 厚朴 砂仁 砂糖 砒石 砒霜 轻粉 虻虫 胎盘 将军 钩藤 钩吻 香附 香橼 香嵩 香茹 香薷 重楼 胆木 胆矾 胆星 脉通 独活 信石 鬼珠 鬼白 鬼刺 鬼针 食盐 炮姜 姜黄 姜汁 姜皮 前胡 首乌 洪连 扁豆 扁蓄 扁蕾 神曲 蚤休 贯众 贯仲 秦艽 秦皮 莲子 莲肉 莲房 莲芯 莲须 莪术 荷叶 荷蒂 荷梗 桂心 桂枝 荸荠 莎草 恶实 桔梗 桃仁 桃汁 盐蛇 柴胡 崖香 党参 蚌花 铁屑 铝丹 蚕砂 射干 豹骨 狼毒 拳参 益智 海马 海龙 海芋 海藻 海蛰 浮石 浮萍 通天 通草 桑叶 桑枝 桑皮 桑椹 黄芩 黄芪 黄连 黄栌 黄柏 黄精 黄藤 黄丹 黄独 黄杞 黄宣 黄蜡 黄蘖 菱角 菖蒲 菊苣 菊花 营实 萝卜 菘蓝 梅花 梅仁 梅片 雪胆 常山 野姜 野艾 野菊 野菱 蛇肉 蛇蜕 蛇莓 蚯蚓 银杏 银耳 银花 银翘 猪苓 兜铃 麻油 麻黄 麻仁 鹿角 鹿茸 商陆 商枝 续断 绥草 缘豆 琥珀 斑蛰 斑蟊 葫芦 葱白 葛根 葛花 扁蓄 落葵 栗壳 硫磺 雄黄 喜树 椒目 棕板 掌参 紫苏 紫萍 紫芝 紫草 紫苑 紫株 紫绀 紫葳 蛤壳 蛤蚧 黑丑 黑锡 黑钻 黑菜 锁阳 象贝 奥尕 猴头 滑石 寒水 童便 犀角 蒺藜 蒲黄 蒲芹 椿皮 槐米 槐实 槐花 槐角 硼砂 雷丸 蜀椒 蜈蚣 蜂房 蜂蜡 蜂蜜 腰黄 锦纹 腹皮 榧子 槟榔 酸浆 酸模 碱花 磁石 豆姜 蝉衣 熊胆 蝉蜕 辣蓼 赭石 蕤仁 蕲蛇 樟脑 稻芽 僵蚕 蝼蛄 鲤鱼 熟地 漏芦 鹤虱 薤白 薯莨 薄荷 橘白 橘皮 橘红 橘核 燕窝 靛蓝 糙苏 鲮鲤 壁虎 檀香 蒿本 爵床 藕节 礞石 瞿麦 藿香 蘑菇 鳖甲 蟾酥 麝香

一见喜 一见消 一点红 一枝香 一叶萩 一条鞭

二叶律 丁子香 丁公藤 七星草 七叶莲

古代中药名

1、长卿、羽涅、辛夷、青黛、半夏、剪秋、沉香、君迁子、荆芥、枳实

2、天冬、木香、丹砂、方海、空青、玉竹、川连、石竹、龙骨、龙葵

天冬、空青这样的中药名用来作为人名也是不错的选择,天冬是比较冷门的中药,出生于冬季的孩子选这样有诗意的中药名作为名字也不错呢。

3、玳瑁、荆芥、茜草、花楹、茵陈、茯神、茯苓、茴香、南星、芫荽

这是一组字体较为复杂的中药名,但是寓意很好,而且特别富有诗意。

4、白蔹、石蜜、当归、曲莲、辰砂、广白、竹沥、合欢、决明、麦冬

2020年种植中药材不仅要了解中药材市场行情,更要注意了解中药材产业方面国家政策的调整方向,一方面要根据本地区域内传统道地优势中药材品种,不可以盲目引进种植所谓珍稀品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改变传统的种植方式,实现中药材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确保符合新药典及中医药厂家的需求。

根据本公司对国家政策及中医药企业需求情况的新形势,农村发展中药材种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一定要筛选适合本地区具有一定优势道地中药材品种。由于区域气候环境等条件影响,各地都形成了在中药材市场上具有一定优势的道地中药材品种。踏踏实实的发展道地药材品种,切忌盲目的听信江湖骗子的所谓珍稀中药材品种。2、要向规模化种植方向发展,建立道地药材规模化种植基地,确保中药材供应基本稳定,质量一致。3、要推广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技术。在道地化、规模化的基础上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种植技术,实现中药材生产模式新转变。实现中药材质量安全稳定可靠可追溯。4、尽量延长中药材种植产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生产企业经济效益。

中草药名称大全

酸浆 酸模 碱花 磁石 豆姜 蝉衣 熊胆 蝉蜕 辣蓼 赭石 蕤仁 蕲蛇 樟脑 稻芽 僵蚕 蝼蛄 鲤鱼 熟地 漏芦 鹤虱 薤白 薯莨 薄荷 橘白 橘皮 橘红 橘核 燕窝 靛蓝 糙苏 鲮鲤 壁虎 檀香 蒿本 爵床 藕节 礞石 瞿麦 藿香 蘑菇 鳖甲 蟾酥 麝香

一见喜 一见消 一点红 一枝香 一叶萩 一条鞭 二叶律 丁子香 丁公藤 七星草

七叶莲 人中白 八月札 八角枫 八角莲 八厘麻 九里明 九里香 九龙根 九节茶

九香虫 了哥王 刀伤木 三七草 三叉苦 三分三 三白草 三枝枪 三角草 三颗针

干石斛 土木香 土贝母 土三七 土当归 土荆皮 土茯苓 土党参 土大黄 土牛膝

土人参 土木鳖 土槿皮 土鳖虫 大头陈 大血藤 大红袍 大青叶 大青盐 大力参

大力子 大风子 大贝母 大飞扬 大马勃 大黄炭 大洞果 大茶药 大茴香 大豆卷

大麻仁 大蓟炭 大腹皮 大紫草 山栀皮 山栀茶 山茱萸 山羊角 山豆根 山梗菜

山龙眼 山芝麻 山萸肉 山沉香 山崩子 山指甲 山慈姑 山道年 山鸡椒 山苍子

山海螺 千日红 千斤拨 千年健 千里光 千里明 千金正 千屈荣 千里及 千张纸

千层塔 川木香 川木通 川贝母 川白芷 川牛膝 川桐皮 川栋子 川山甲 川槿皮

川郁金 广郁金 广地龙 广木香 广地丁 广防己 广藿香 女贞子 女儿香 飞刀剑

飞扬草 飞滑石 小飞扬 小蓟炭 小百科 小石韦 小红莲 小红参 小胡麻 小兰花

小驳骨 小叶朴 小青皮 小茴香 小通草 小黄药 万年青 马蹄金 马齿苋 马前子

马尾莲 马利筋 马兰头 马兰草 马牙硝 马尿泡 马兜铃 马缨花 马槟榔 马鞭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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